为进一步规范伽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我局决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启用“伽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专用章”,由伽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负责管理和使用。该行政执法专用章仅适用于以伽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年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确认表、缴纳证明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线下发薪审批、销户过程中出具的产生行政行为效力的各类文书,与伽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伽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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