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伽师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伽师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伽师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项目地址:位于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喀热喀什(26)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以伽师县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宗地一、宗地二)划定的红线图为准,面积为7.88亩(具体详见附件)。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如若产生上述情况的,将由伽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涉及个人或团体进行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1、伽师县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项目用地(宗地一)勘测定界图
伽师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