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乐为智汇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2025年1月4日向伽师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承诺函》,其中明确承诺“在项目取得备案证后,三个月内全面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全面完工,期间不以电网接入批复、投资决策、经济效益差等任何理由放缓项目建设速度,若三个月未全面开工建设,我公司将自愿接受取消项目备案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2025年4月9日,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向贵公司出具该项目备案证。此后,我县就项目开工事宜多次与贵公司对接沟通。截至目前,贵公司实施的吉林乐为智汇喀什地区伽师100MW/400MWh独立储能项目仍未启动建设,对我县新能源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贵公司前述承诺及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依据相关规定和承诺,废止吉林乐为智汇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喀什地区伽师100MW/400MWh独立储能项目的主体资格,相关废止决定将在伽师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3日。
请贵公司知悉。
伽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