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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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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开展农田废旧地膜回收清理行动倡议书

来源:伽师零距离 发布日期:2025-10-26 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大农民朋友们,农用地膜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及个体商铺:

为进一步提升伽师县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加强农用地膜科学使用和回收,有效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现将农用地膜科学使用与农田残膜回收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购买标准地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农膜厚度不得低于0.01mm。大家在购买地膜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农资销售企业或店铺,购买时要注意查验农用地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索取购销凭证,做好购买登记,千万不要只为了省钱,购买“三无”产品,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二、科学合理使用地膜。对覆膜种植产出效益没有明显增长,正常种植管理能满足作物生长需求的,建议尽量减少使用或不使用地膜。对必须覆膜种植的棉花、玉米等主要覆膜作物,积极推广和使用0.015毫米及以上强度高、耐候期长、易回收的标准地膜,坚决杜绝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超薄、劣质和掺假地膜进入农业生产环节,有效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

三、及时回收废旧地膜。每季农事完成后立即进行人工捡拾或是机械捡拾农田中及遗留在田间地头、沟渠路边的残膜,清除农田残膜中的杂草、土块、石子及作物秸秆,及时交送到回收站点、加收企业,做到废旧残膜“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确保上缴的残膜中作物秸秆、土块等杂质控制在30%以内,亩回收率达到85%以上,同时登记好上缴残膜的台账。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农用薄膜使用者有义务及时捡拾废旧农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我们向广大农民朋友郑重倡议:科学使用地膜,推动绿色发展;全力回收残膜,减少残留污染;从我做起,积极自觉地科学使用农用地膜和回收农田残膜,为坚决打赢伽师县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懈努力!

伽师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