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群众利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伽师县农业农村局已启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设备逾期未检验、无牌无证等突出问题。
经排查,伽师县部分已注册登记的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设备存在去向不明、多年脱检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与使用单位或者车主取得联系。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行业管理秩序,现对符合相关情形的设备开展注销公示工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备,将依法予以注销,其相关牌照、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动失效。具体事项公示如下:
一、注销适用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注册登记,且属于县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在册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等设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注销范围:
1.设备已灭失、不在注册登记原址且无法联系使用单位的;
2.设备实际处于停用状态且无法联系使用单位的;
3.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三、注销公示及异议处理
1.对拟注销设备名单进行集中公示(附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设备所有人对注销事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交设备现状说明、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暂缓注销。
四、法律责任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注销登记,设备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自注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2.已注销、注销设备不得再投入生产作业,擅自使用注销、注销设备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因擅自使用引发安全事故的,由设备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3779887608、13009697736
伽师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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