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众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审理审结申请人邓天建(3人)与您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伽劳人仲裁字〔2025〕第154号),因您一直拒收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裁决法律文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1(四川中创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3人)清偿工资22300元(申请人邓天建剩余工资为9000元,申请人小琼剩余工资为4300元、申请人曹得权剩余工资为9000元)。
若被申请人1(四川中创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清偿责任或无能力清偿,被申请人2(众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汗左热姑丽·吾斯曼
联系电话:0998-6737069
伽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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