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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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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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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伽师县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6-03-13 11:4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使用工作,切实做到精准依法计收和使用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文件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方式

电子邮箱:2311945124@qq.com

二、征集时间

起止日期:2026年3月13日-23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9390145925

附件:《伽师县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伽师县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使用工作,切实做到精准依法计收和使用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文件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伽师县行政区划内农业供水、用水,征收和使用水费(包括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水费征收和使用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用水、定额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和强制性指标体系,在水资源刚性约束目标框架下,农业供水必须优先保证农村二轮承包地、粮食生产用地以及牧民定居饲草料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单位是指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户等;

第二章  农业用水水价的核定

第七条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第八条  农业用水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进行成本水价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核定程序:

1、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进行供水成本核算,提出供水价格核定建议方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单位提出的报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论证,提出水价复核意见,报同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价复核意见和供水单位提出的供水价格审核申请,进行水价成本调查,征求同级财政、水利、审计和编制等相关部门意见,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县人民政府对调整报告审批后予以印发执行。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并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

第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农业用水定额,用水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照核定价格的1.5倍执行;用水超过定额50%以上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照核定价格的2倍执行;用水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照核定价格的2.5倍执行。

第三章  农业用水水费的核算

第十一条  农业供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按方收费制度,坚决杜绝按亩平摊收取水费的行为,建立建账到户、收费到户的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县供水单位向乡镇灌区结算水费的水费计量点为斗渠进口(村级引水口);县供水单位与农民用水协会应逐步实行农户接水点终端(农渠出口)为计量点计算水费;机电井以流量计(水表)作为计量设施计算水费,或者以“以电折水”的方式计算水量和水费。

第十三条  在县供水单位的监督指导下,乡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一同建立水费征收台账。根据村年度用水量和所有用水户灌溉亩次登记,核定本村灌溉亩次用水量;按照用水户粮食作物和其他作物种植面积,年度灌溉次数,汇总用水户年度不同作物用水量;根据执行水价标准和用水户不同作物年度用水总量核算应缴纳水费金额,形成农业用水水费年度征收台账并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四章  农业用水水费的征收

第十四条  农业用水水费年度征收台账公示期满后,供水单位编制全县农业水费核算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始农业用水水费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可以采取年中预收、水利年度结束时结算的方式征收,一个水利年度一结,坚决杜绝跨水利年度预收和超额预收现象。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水费由县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计收;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由农民用水协会直接向用水户计收。县供水单位、县农民用水协会组织乡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开展农业用水水费和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的征收工作。县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水费征收台账录入到水务管理系统。农业用水水费征收工作在水务管理系统进行,用水户可以通过各村农民用水协会手机客户端二维码缴费,也可以到乡镇农业用水水费大厅缴纳。农业水费和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征收应当按规定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专用发票:供水单位向用水户出具水费专用发票;农民用水协会向用水户出具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水费征收工作结束后财务室将所有水费专用发票和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专用发票按财务规定将一联存根整理归档。水费征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乡镇水管站所应按财务规定及时将农业用水水费的银行对账单交至财务室;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应按财务规定及时将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的银行对账单交至县农民用水协会财务室。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费接访信访工作制度,定期接待上访农民答疑释惑。通过上访信息发现水费征收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农业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费、水利工程维修改造、缴纳上级流域部门水费、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贷款、防洪险工险段加固和物资采购等。

第二十一条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主要用于农民用水协会的运行管理、末级渠系工程维修养护等。原则上末级渠系维护费不少于60%用于末级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供水单位的水费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水费财务管理,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批。水费收支预算应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有效保障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费用和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费用。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批准后,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从水费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根据水利工程运行毁损情况,编制水利工程维修计划,报同级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招标实施,竣工后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将水费中的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应及时足额向县财政缴纳;县财政部门全部纳入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节水相关建设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第六章  农业水费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将水费纳入专项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资金归集至县财政部门开设的水费代管户,按照审批后的水费收支预算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年终供水单位编制本年度水费资金收支决算,提交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对水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严格监督水费征收使用、水费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包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内部财务监督责任制,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价格、财政、水利、审计和编制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