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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1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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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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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伽师县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6-03-13 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强化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规范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实现向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农业灌溉用水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方式

电子邮箱:2311945124@qq.com

二、征集时间

起止日期:2026年3月13日-23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9390145925

附件:《伽师县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伽师县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规范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实现向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农业灌溉用水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用水、计划配水和定额用水制度。

第三条  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单位(企业)、个人、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用水户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统一调度;履行落实计划用水、定额控制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技术、灌溉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水价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供水单位,应当缴纳水资源税。任何用水单位严格落实定额用水制度,对超定额用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累进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税。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伽师县行政区划内农业供水、从事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等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用水是指使用水利工程或自备水源供给地表水或地下水,对各种农作物、林果地、养殖基地、设施农业、林带、生态林等进行灌溉用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是指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户等。

第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单位通过渠道、水库、泵站等水利设施提供农业用水的水管单位,即县水管总站及其下属各分水站和水管所。

第九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用水主体依法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独立组织。

第十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为县、乡、村三级,按照各其职责做好农业用水灌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水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按照“以水定地”的配水原则,根据自治区党委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供水计划和地区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各乡镇年度农业用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供水单位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乡镇年度农业用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作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组织指导各乡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根据各灌区渠系利用系数、机井分布情况和农作物种植计划以及《伽师县农业用水田间灌溉定额》,每水利年度的年初制定各乡镇、各村年度地表水和地下水配水计划,并分解到各级取水口计量断面和机电机井,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的责任主体,对农业用水管理负总责,加强对当地农业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监督。各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落实“以水定地”原则,根据乡级水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配水方案,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和面积,组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制定各村和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者的用水配水计划并上报县水管部门。

第三章  水量调配和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调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总量控制,严格调配”的原则。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与月、旬水量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当克孜河来水不足但持续时间较短时,应按照“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调度;当克孜河来水不足持续时间较长时,应提前制定和启动应急调度预案,及时调整调度计划。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部门依据上级下达旬调度计划指标,结合各乡镇申报的阶段性(旬度)用水计划,统筹兼顾、科学配水,向供水单位下达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根据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对各级渠道计量断面进行阶段性计划指标配水,并及时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由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具体落实,做好本灌区用水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本乡镇范围内乡村两级取水口的水量分配工作。加强供用水内部自我管理,组织灌区内灌水小组,根据本乡镇灌区实际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先急后缓的灌溉方式,进行有序灌溉。严禁抢水、欺水、霸水,确保安全灌溉和均衡受益。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下属各分水站严格落实县供水部门的配水计划,超计划配水必须通过县级供水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分配超计划配水。测配水工作要做到各计量断面测配水数据准确无误,将测水记录成册、保存完整。测配水结果由县供水部门审核后,定期告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签字确认,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严格落实计划用水,严格控制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在灌溉期间,确实需要超计划用水,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必须向县级供水单位提交申请,明确超计划用水理由、取水量和取水断面、时间、用途等因素。由县供水单位审批后,转下属供水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机井取水进行农业灌溉严格落实计划用水、取水审批许可制度。若为应急抗旱或计划用水量不足时,用水单位向水管所提交申请,申请书中明确应急抗旱取水或超计划用水理由、取水量、时间、用途和补救措施等因素。由乡镇水管所进行核实确认后,上报县供水单位审批后方可取水。

第二十一条  乡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要严格落实计划配水,超计划用水必须通过县级供水部门审批后方可配水。村级取水口是核算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和水费的计量断面。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一同在村级取水口计量点进行测配水工作并建立供配水台账,测配水工作应做到精准无误;对机电机井取水用水量和用电量及时记录成册;对每次测配水结果和机电机井取用水量(或用电量)由水管站所、农民用水协会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农业灌溉用水严格实行取用水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配水工作中严禁对未取得取用水许可的土地进行配水,若发生对未取得取用水许可的土地配水、用水情况,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水管站所定期对测水结果进行汇总,由用水单位(村或企业或个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每月对用水单位用水量进行汇总,并由水管站所和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盖章)后上报县供水单位;县供水单位每半年对各乡镇在本乡镇辖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在村级取水口的用水量和机电机井取用水量进行汇总并报送至乡人民政府予以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按用水户土地面积、农作物种类进行灌溉亩次登记工作是核算用水户水费的依据。乡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要核查登记灌区内所有用水户的土地面积、农作物种类、林果地等,核查工作做到准确无误。在灌溉期间由农民用水协会对用水户灌溉情况进行灌溉亩次登记并在灌溉现场让用水户签字确认。农民用水协会每季度对用水户灌溉亩次和用水量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实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预警机制。各乡镇及其某一取水计量断面用水量超过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的85%,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黄色预警,开始控制供水量,达到95%,发出橙色预警,严控供水量或限制供水,达到100%,发出红色预警,暨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用完,供水管理单位将停止供水。若确实需要超计划用水,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要加强灌区内农业灌溉供水用水巡查和监管,落实“人跟水走”、“一亩一畦”、“田间测水”制度,严格控制田间亩次用水定额。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供水单位在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执行计划配水和定额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农民用水协会强化自身建设和健全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供水单位落实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高农业灌溉供水保障率;完善各级渠道和机电机井测配水计量设施建设,为准确配水精准计量创造条件;拓宽投资渠道、加大渠系防渗等节水工程措施,实现农业灌溉用水高效利用;强化基层水利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充实基层专业人员力量,同时加强对基层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强化考核工作,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保护水利工程、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水利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灌区内水利工作的领导;乡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对辖区内水利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做好本灌区灌溉供水服务和末级渠系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农民用水协会要规范服务,发挥其参与田间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受配水服务和水费收取等工作的作用,保障灌溉用水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按照组织类型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参与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工程管护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