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伽师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健全违规野外用火监督举报、奖惩处置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地区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伽师县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实际和防火工作现状,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起草了《伽师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伽师县森林草原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两个文件。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增强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方式
电子邮箱:1434270455@qq.com
二、征集时间
起止日期:2026年7月1日至7月10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8—5720032
附件:1、《伽师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伽师县森林草原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伽师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 则
适用范围:伽师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距森林、草原边缘150米范围内,含违规随地露天用火、野外祭祀用火、焚烧秸秆、烧荒等全类型违规用火。
责任机制: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协同开展监管工作,同步压实属地、经营主体双重责任;各管护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护林员、片区管理员分片包保、常态化巡查。
管控原则:非审批一律禁火、高火险期全面停批。
第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七个严禁,六个要”
(一)持续加大火源管控力度,严格执行“七个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林区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
4.严禁未经批准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
5.严禁野外吸烟、乱扔烟头。
6.严禁狩猎放火驱兽。
7.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二)切实筑牢人民防线,坚决做到“六个要”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更严的要求、更大的力度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1.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祭扫,引导群众采取敬献鲜花、植树追思、踏青遥祭等方式追思缅怀故人。
2.加大宣传力度,在村(社区)、墓区张贴禁火通告、悬挂标语,利用大喇叭、微信群等高频宣传防火规定,积极营造“无火祭扫、共护青山”的浓厚氛围。
3.做到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关口前移,全力打通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4.保证扑火安全,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严格执行安全要则,确保扑救人员自身安全。
5.强化火案查处,快查快处快曝火案,加强行刑衔接,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严惩肇事者。
6.强化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形成有力震慑。
(三)车辆与设备火源管控
进入森林、草原区域的车辆配备灭火器,排气管加装防火阻火罩,杜绝尾气喷火,并自觉接受防火卡点检查。
林区、草原范围内作业的工程机械作业必须配齐防灭火设备,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严防机械高温或火星引燃森林草原植被。
第三条 合法用火审批管理
(一)审批主体与程序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二)审批条件
申请人需说明用火目的、时间、地点、防火措施等,确保用火活动不会引发火灾。
防火措施需符合规定,如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三)防火期与高火险期规定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
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条 持证用火“八项硬性标准”
1.持证作业,现场专人全程值守、不离岗;
2.用火地块四周开设≥10米防火隔离带,清理地表枯枝杂草;
3.仅限无风、低温早间作业,3级以上大风天立即停工熄火;
4.现场配齐铁锹、灭火水枪、风力灭火机等器材;
5.严控用火边界,严禁超范围燃烧;
6.临近森林、林地、草原边缘150米严禁外延用火;
7.熄火后覆土+洒水,留守观察≥2小时,确认无余火方可离场;
8.野外用火审批证件现场留存备查;坚决杜绝伪造野外用火审批证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分级管控(火险预警)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进行分级管控。
低、中火险:正常巡查,合规审批用火;
黄色火险:从严审批,严控用火数量;
橙、红色高火险:防火区全封闭,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关停林区路口、卡点,进入林区人员实名登记、火种收缴到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六条 日常巡查与值守
常态化:护林员日间巡林,重点林区路口设防火检查点,收缴火种(打火机、火柴、鞭炮及其他火种),并告知相关防火责任;
节假日、清明、春耕秋收:加密巡查频次,重点盯守坟区、农田林缘、林区、草原;
发现违规用火当场制止、固定证据,并及时上报林草、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处罚与火情处置
(一)处罚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二)火情处置
发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属地政府,同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林草行业主管部门,并立即就近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扑救。
县林业和草原局:0998—5720032
县消防救援大队:0998—5711119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
附件2:
伽师县森林草原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 则
(一)制定目标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结合伽师县林区、草原及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伽师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距森林、草原边缘150米范围内,含违规随地露天用火、野外祭祀用火、焚烧秸秆、烧荒等全类型违规用火。
(三)主管单位
伽师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受理、核查、兑现奖励,乡镇相关部门配合现场核查。
第二条 可奖励举报的违规用火事项(7项)
1、在林区草原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野炊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未经批准自行开展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修剪果枝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3、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经营主体和施工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行为的;
6、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7、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第三条 不予奖励情形(11项)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2、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核实的;
3、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掌握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
4、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5、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6、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7、其他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8、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9、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10、重复举报的;
11、国家工作人员、公益林管护员、生态护林护草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0998—5720032
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0998—5711119
(二)现场举报
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网络举报
现场拍摄位置+违规用火视频/照片+举报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434270455@qq.com(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条 分级奖励标准
经核查后,存在上述违规用火事项,进行奖励如下:
(一)一般违规用火
林区、草原范围内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吸烟):提供地点+现场图片/视频证据,奖励30元/起。
(二)重大违规用火
造成重大事件涉及刑事立案的,提供有效线索信息的;按案件等级一次性奖励:一般森林草原火灾1000元、较大森林草原火灾2000元、重大森林草原火灾3000元、特大森林草原火灾4000元。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三)重奖情形
举报人现场制止明火、成功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情隐患,根据隐患等级单独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经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补充规则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一案多项违规,按最高一档奖励,不重复累加;联名举报的奖金由全体举报人平均分配。
第六条 受理、核查、奖金发放流程
(一)登记受理:接到举报24小时内,登记核准人员、地点、违法线索等信息;
(二)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属地乡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取证;
(三)审批公示:核查属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四)奖金兑付:审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奖金。举报人自接收到奖金领取通知后,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取奖金,逾期无效;若举报人因生病住院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到场领取奖金,应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保密与权益保护
1、受理单位应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卷宗单独存档,严禁向被举报人泄露;
2、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线索查实后,若无法联系到举报人,奖金留存、逾期作废。
第八章 附 则
1、举报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2、本办法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起草并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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