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概况
县审计局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位于县迎宾路34号。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局 长:温 泉,负责全盘工作。
办公地址:伽师县迎宾路34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6722080
二、机构职责
1.负责全县的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各部门(含乡镇)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国家投资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行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10.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议、安全、文电处理、保密、信访、信息、宣传报道、档案、政务公开、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考核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和预算绩效等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负责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普及和推广工作。组织起草县委审计监督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计收集汇总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起草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承办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事务和督办事项,负责协调和联络工作。
(二)政策法规督察股。负责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政策研究,参与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审核和复核机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局决定,负责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理。
承担审计业务督察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协调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的督促检查;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推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督办事项,负责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三)审计业务股。组织审计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制定本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组织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本级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组织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县相关部门、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负责审计经上级部门授权的国家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经县政府授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和人民政府规定的地方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审计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或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
按规定组织对县各委、办、局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对县国有企业和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国有企业和人民政府规定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监事会职责。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组织对国家投资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对口援疆项目跟踪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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