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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25 13:5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方向准确,注重实效。要强化目标管理,注重精准脱贫高效目标的实现,提高脱贫质量和效果。

(二)总体安排,各负其责。贯彻财政部的指导方针,自治区、地州、县市分级负责,各部门负其责、司其职,加强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面展开,公开管理。实施绩效管理,辐射财政衔接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三公透明”,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全程跟踪,创新思路。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赋予基层自主决策以更大的自主权,形成衔接资金使用部门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局面。

(五)落实责任,减轻负担。衔接资金使用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通过绩效管理来约束和制约项目负责人的行为,从而避免各级组织重复督导、检查,减轻基层的负担。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规划等;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衔接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五)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伽师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伽师县财政局应当会同乡村振兴局、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乡村振兴衔接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绩效管理程序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设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县乡村振兴局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乡村振兴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三级指标由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细化量化设立。绩效目标应与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乡村振兴务紧密相关,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其所属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县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乡村振兴规划等,对行业主管部门编报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乡村振兴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县财政局应当将批复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地区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章绩效目标监控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和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县财政局负责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录入系统,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

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根据需要,可以对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县财政局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财政资金。对实际绩效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