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16时45分,在伽师县米夏乡12村乌某家前项目工地,麦某驾驶新Q257**号商混车倒车卸料过程中,与接料操作员阿某相撞,造成接料操作员阿某头部受伤的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56万元。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事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排查项目建设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快速销号整改,切实将事故率降到最低,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伽师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伽师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阿地力·卡斯木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局、人社局、米夏乡人民政府、巴仁镇人民政府、总工会等8个行业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组成,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伽师县米夏乡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2日16时45分许,在伽师县米夏乡12村乌某家前项目工地,麦某驾驶新Q257**号商混车倒车卸料过程中,与接料操作员阿某相撞,造成接料操作员阿某头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涉事车辆情况
新Q25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厂牌型号:三一牌/SY5250****,车辆识别代号:LFCDH65P9B100****,发动机号:P538**,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所有人: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6531000007****,车辆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6531000004****,车辆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三)涉事公司情况
1、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14年02月18日成立,企业法人:靳某,企业地址:疏勒县疏勒镇民俗风情街,目前公司从业人员47人,共52辆车。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2、河南禹顺XX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2023年09月21日成立,企业法人:陈某,企业地址:伽师县夏普吐勒镇安江艾日克村,目前从业人员44人,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四)驾驶员人员情况
买某,男,户籍地:新疆疏勒县库木西力克乡先拜巴扎村,年龄41岁,工作单位: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罐车驾驶员,劳动关系:合同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B2,系新Q257**号商混车驾驶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米夏乡12村3组乌某家前项目工地。事故现场环境: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道路交通标志、中央隔离设施、路侧防护设施,道路交通单黄线路面状况完好。地面痕迹:血迹位于现场道路南侧路面,距基准线257cm,距三轮车左后轮135cm。车体痕迹:搅拌车尾部偏右侧一处伸出铁质材料物前端下侧附着人体组织毛发。现场制作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卷一套,绘制现场示意图1张。
(六)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伽师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4月3日,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对米夏乡项目施工地进行监督指导,发现存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措施、路基填料有杂质、混凝土检测报告未提供等问题,并于当日将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米夏乡人民政府。
2、伽师县米夏乡人民政府。项目开工前,米夏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7日在米夏乡8村、16村,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员和项目监理人员组织开展政策、技能及安全生产培训。项目开工后,由乡政府领导干部与项目监理不定期到各村项目施工地督促工程质量、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规范以及施工地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施工地安全锥筒摆放混乱、配备不足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反光马甲、安全帽等问题,并于当日给河南禹顺XX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
3、伽师县米夏乡英巴格(12)村村委会。项目开工后,2025年3月10开始配合米夏乡人民政府对施工项目不定期检查,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施工方进行整改落实。
4、伽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夯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保障,结合伽师县道路交通实际,公安交警上下联动,每日常态化开展路面管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2日16时45分许,在伽师县米夏乡12村乌某家前项目工地,麦某驾驶新Q257**号商混车倒车卸料过程中,与接料操作员阿某相撞,造成接料操作员阿某头部受伤的事故,遂即驾驶员麦某于16:45分拨打110报警求助。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的通知后,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及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喀什地委、行署上报事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伽师县米夏乡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进行调查。
(二)救援及善后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涉事人员麦某16:45分拨打110求助电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16:46分通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前往事故现场先行处理,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抵达现场时间18:55分进行勘验现场;在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单位组织现场人员16:50分把受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23:58分县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情况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受伤人员阿某抵达县人民医院时间为17:25分,医护人员及时对受伤人员阿某进行救治,救治过程中受伤人员意识清醒,在救治及身体检查时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陪护;经检查,医生诊断结果为脑部中度出血,需做开颅手术;受伤人员当日20:30分已转至喀什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后处理得当,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16:45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有效时间内向交警大队、应急等有关部门简要通知了事故发生情况;事故现场救助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未出现上访等情况。
三、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受伤人员信息
阿某,男,户籍地:伽师县巴仁镇阔时科瑞克村,系河南禹顺XX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米夏乡建设项目接料操作员,在该起事故中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156万元。
(三)检验鉴定情况
1、人员鉴定。2025年4月22日17时16分30秒,伽师县人民医院诊断阿某头部挤压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右耳皮肤裂伤,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经复查病情加重,转至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2025年4月23日8时03分22秒,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阿某颞顶叶脑出血,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挫伤,颅骨骨折,头部浅表损伤,颅内压增高,肺部感染,病情危重;2025年5月4日从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出院,偶尔发生头晕、头疼状况,言语表述清楚,其他各项身体体征良好。
2、车辆鉴定。伽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5年4月23日对新Q25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鉴定,搅拌车尾部偏右侧一处伸出铁质材料物前端下侧附着人体组织毛发。厂牌型号:三一牌/SY5250****,车辆识别代号:LFCDH65P9B100****,发动机号:P538**,车辆所有人: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6531000007****,车辆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6531000004****,车辆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伽师县气象局2025年4月22日17时25分发布预警信息,伽师县米夏乡多云间晴,气温10~18℃,风力3级。
2、事故现场情况。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米夏乡12村3组乌某家前项目工地。事故现场环境: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道路交通标志、中央隔离设施、路侧防护设施,道路交通单黄线路面状况完好。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驾驶员疏忽大意,盲目自信,安全意识淡薄,倒车过程中未确认后方安全;二是三轮低速载货汽车接料员阿某在未消除风险后,进行违规操作;三是施工现场没有安全指挥人员,驾驶员操作不当,驾驶员倒车过程中存在盲区;四是建设项目未向伽师县交通运输局报备,也未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备案;五是接料操作员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实施作业;六是涉事车辆超过核定运载质量,致使车辆操控性能下降。
(二)间接原因
一是管理疏漏。米夏乡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施工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留存当事人麦某任何档案资料,未与驾驶员签订责任书,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二是培训不足。麦某已在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务2年之久,企业法人未对麦某开展岗前培训,2年以来也未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是施工单位现场监理员袁某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在发现有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立即整改”的监理规范要求进行安全巡视。四是河南禹顺水利XX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相关材料,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细,未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安全投入未有效实施,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伽师县米夏乡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新Q257**驾驶员买某,男,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罐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驾驶员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伽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处罚规定对买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河南禹顺XX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相关材料,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细,未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安全投入未有效实施,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河南禹顺XX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疏勒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伽师县米夏乡人民政府未能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自治区、地区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部署安排思想上重视不足、行动上落实不力,未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并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伽师县米夏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河南禹顺XX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相关材料,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细,未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安全投入未有效实施,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疏勒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
米夏乡人民政府及所属村委会,安全监管监督力度不足,未有效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监管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专业知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足,检查发现问题浮于表面。
(三)行业主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细不实,未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组织学习宣传不到位;没有深刻汲取类似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风险隐患,日常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当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心系人民群众冷暖安危。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主动权牢牢抓在手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米夏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汲取深刻教训,剖析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交警大队各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要强化监管,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关键少数”,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处置各类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监管执法成果运用,适时通报监管执法检查情况、重大隐患及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发现的重点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整体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