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21时55分,伽师县工业园区思源东路2号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事宜作出安排部署,并召开县乡两级事故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排查电路安全隐患,快速销号整改,切实将事故率降到最低,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伽师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成立伽师县工业园区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5·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委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工业园区、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工局、金融监管局、人社局、总工会、电力公司等11个行业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5·20”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公司情况
1.土地基本情况:该宗地占地面积111009.79平方米,现状为四栋厂房、三栋五层宿舍楼、值班室。该宗地属于建设用地,权属属于喀什金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由伽师县国土资源局请示,经县人民政府批复挂牌出让,以4.2元/平方米的价格由喀什金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县财政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明出让价格为466242元,自然资源局一般缴款书票据面额为466242元。
2018年7月12日,以510万元收购喀什金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9.5%的股份,成立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8月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通过招商引资引进该企业。
2.公司基本情况: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地址:伽师工业园区思源东路2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及维护服务,弱电工程设计安装,综合网络布线,系统集成,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计算机及机房运营托管服务。
法定代表人:施某,男,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人。
(二)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伽师工业园区:2025年4月5日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干部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3条,下发隐患告知书,因无法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隐患告知书张贴于企业值班室。
2.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2025年2月15日,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对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5月20日21点55分,师某与临时聘用电工阿某一起调试蒸发式冷却设备,师某意外触电,师某触电后,阿某第一次进厂房内配电箱断电、第二次穿过厂房去变压器断电。断电后,阿某将师某拖至厂房门口做心肺复苏救助,并于22:07分给120打电话求助,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于22:28分赶到现场,现场抢救5分钟后送医院救治;于22:34分给110打电话求助;23:05分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的通知后第一时间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地委、行署上报事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伽师县工业园区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5·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进行调查。
(二)救援及善后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现场人员阿某将师某拖至厂房门口做心肺复苏救助并于22:07分给120打电话求助,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于22:28分赶到现场,现场抢救5分钟后送医院救治。23:0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县工业园区、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于22:28分赶到现场,抢救5分钟后,120救护车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23:05分时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联合县工业园区领导干部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断赔偿协议》,赔偿金额145万元,事后处理得当,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在有效时间内向110报警电话,县公安局向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简要通知了事故发生情况,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未出现上访等情况。
三、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信息
师某,男,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镇人,生前系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承运维保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76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四、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工业园区思源东路2号。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北侧为空地,东侧为智远路(呈南北走向),西侧为无名路(呈南北走向)。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坐北朝南,南北走向,公司大门朝南,由该门进入公司内由南向北依次为宿舍楼、办公楼、厂房,其中西北角厂房为事故现场,以该厂房为中心,北侧为空地,东侧为厂房,南侧为厂房,西侧为围墙,该厂房东西走向,主要入口朝北铁质卷拉门,由该门进入厂房内,东侧为办公区及库房,西南角为机房,该机房门前为冷却机,该冷却机西侧为事故现场。现场制作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卷一套,绘制现场示意图2张。
(二)检验鉴定情况
伽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意见:
1.死者师某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排除刑事案件;
2.死者师某符合触电而死亡。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师某、阿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证),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未采取断电措施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操作,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违规操作,导致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牌,设施设备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车间未张贴风险告知牌;未组织制定电气故障排查维修方案;未组织制定和如实记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履行排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伽师县工业园区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5·20”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前未认真进行带电设备维修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认真执行带电设备维修作业审批制度,未安排专人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督促员工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伽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有效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未有效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不细致、不严格,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伽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及时抄送伽师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伽师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能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自治区、地区、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思想上重视不足、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监管措施;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不细致、不严格,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伽师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及时抄送伽师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施某,男,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四)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师某,男,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网络运维承运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对有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建议
1.西某,男,2024年5月至今担任伽师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主要负责园区公共事务、社会综合执法监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企业落地优惠政策申报、劳资纠纷和困难诉求征集化解、流动人员管理、群众工作、信访工作;分管政务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包联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片区、联系工商联、侨联。任职期间未有效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对停产和零星生产企业未及时有效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日常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刘某,男,2024年3月至今担任伽师县工业园区招商发展中心干部,主要负责第三网格内包联企业安全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申报等工作。管理期间未有效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包联责任,对2025年4月5日发现的3条问题隐患缺少跟踪督促,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指导包联企业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王某,男,2022年2月至今担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安全生产办干部,主要负责协助商务、工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涉事企业2018年8月通过招商引资落地,王某自2022年2月至今担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安全生产办干部以来,未对涉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检查工作,对停产和零星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不足,直至2025年2月15日对涉事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亦未发现问题隐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未督促检查涉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电气故障排除作业专项预案,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计划,电气作业、带电作业相关知识未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对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内容,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电气作业风险告知牌,未组织开展电气作业、带电作业应急演练,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准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县工业园区委员会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未有效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特种作业违规操作事故案例组织学习宣传不到位,对辖区监管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发现问题隐患未进行跟进督促整改、实现整改责任闭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存在漏洞,未对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三)行业主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实不细,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未汲取类似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风险隐患,对监管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停产和零星生产企业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从业人员的违章操作。操作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证),上岗作业,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特种作业、电气设备、带电设备操作规程,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主动权牢牢抓在手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伽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电路线路的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一方平安,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全面强化电气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过程管理,对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检修的岗位人员进行全面资质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确保100%有效持证上岗。要健全制度、压实责任链,对电气作业,特别是带电或临近带电体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分层分类培训考核,杜绝事故发生。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各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要强化监管,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关键少数”,加强宣传教育,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迟报、漏报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处置各类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监管执法成果运用,适时通报监管执法检查情况、重大隐患及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发现的重点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整体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