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2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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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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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化版)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27 16:4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包括露天矿山、地下矿山、排土场等)在开采、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相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予以配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二)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与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

5.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情况;

6.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

7.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本预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信息;

4.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6.负责与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

三、预防与预警

(一)风险防控

1.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测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2.预警: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监测信息和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3.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二)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四级。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本县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由地区行署或者地区行署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本县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处置

1.现场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特点和现场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迅速组织营救受伤人员,撤离、疏散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应急资源调配: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人员和资金等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3.应急救援协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应急救援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地区的支援。

(四)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

(五)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得到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县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为事故损失赔偿和人员医疗救治提供资金支持。

(三)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应急处置评估: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加强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2.各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2.各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完好有效。

3.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共享和保障机制,提高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使用效率。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技术保障

1.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2.鼓励和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当安排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应急救援资金投入。

(六)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畅通,必要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县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