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伽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1)《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8)《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伽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伽师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工业、商贸、特种设备、交通运输、陆上长输管道、工程建设、文旅场所、农林牧渔、桥梁、校园、医疗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县市、兵团的事故,注重兵地融合、协同救援。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建立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5 事故分级与应对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地委、行署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对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应对能力的事故,提请地委、行署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6 预案体系
伽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等文件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地区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有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有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办公室设置。
主要职责: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筹备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事故档案收集保管工作;完成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辖区及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有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1.4 县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指导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也可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但不替代事发地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现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
2.1.5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支援请求。县现场指挥部可下设专项工作组。
2.1.6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牵头和配合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牵头和配合部门。
2.2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可参照县指挥机构,设立本级临时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描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特点,系统开展生产安全风险描述,建立属地责任清单、行业监管责任清单、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及应急处置措施,形成“三位一体”全链条责任闭环。
3.2 风险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开展系统性辨识,建立动态清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因素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科学评估,形成风险等级研判报告,编制年度隐患排查计划,按季度分解实施任务,对风险隐患应立即建档,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整改期限;对一般隐患应即查即改,对重大隐患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责任”五到位,并实施挂牌督办。
3.3 重大危险源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定期开展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将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风险防控方案及隐患整改进展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他人员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接收信息的部门也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4 其他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类等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次生或衍生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级非生产安全类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于15分钟内启动对事件发展趋势、潜在生产安全风险、可能受影响范围及程度的分析研判,形成初步应对建议。根据应急预案快速响应、科学有效控制事态,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处置信息按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
遇特殊情形时,经本级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后须于24小时内向被越级单位书面补报备案,并第一时间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应急协同部门。
3.5 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涉事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5.1 预警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5.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有关部门通过政务平台、社交媒体、手机短信、电视滚动条幅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协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3.5.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3.5.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
4.2 分级响应与程序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启动I级、Ⅱ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启动Ⅲ级、Ⅳ级响应。
4.3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及救援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村(社区)、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但不局限于以下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区域、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支援,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4.6 县级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级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应及时向县级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4.7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处置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4.8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县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
4.9 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委、县政府按照地委的统一部署,在地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在县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县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或涉外事件,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报道。
4.10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的损失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5.2 责任与奖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和优待;对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情况,救援处置不力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开通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事故救济工作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受害人员救济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建立健全救济工作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各项救济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工作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有序参与事故善后与重建工作;同时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依法为受害人追偿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5.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及时开展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
5.5 档案管理与事故调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将事故救援档案管理纳入事故处置和调查全过程,落实责任制。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应急救援力量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制度,保证应急救援队伍高效有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情况,按照职责分工配齐抢险救援专业装备和物资;建立完善应急物资、救援装备、生活必需品等储备调用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快速调配、高效保障;督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结合风险特点和实战需求,配备特种救援装备,强化专业化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要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组织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运营商构建临时通信枢纽,组织抢修队伍24小时内恢复通信,建立四大运营商链路聚合机制,避免单一网络故障造成通信中断。
6.5 治安管控和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措施,加强治安管控,确保现场秩序稳定。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
6.7 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8 电力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组织供电公司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电力供应保障。
6.9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6.10 法律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格执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法严惩违法生产行为。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重点内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应急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应急处置高效有序开展。
6.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12 风险保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处置及补偿机制,对高风险企业实行强制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健全多方协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担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本预案印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预案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职责和权限及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的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以本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经本部门领导审批,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机构牵头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7.2 备案流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编制预案操作手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要每3年评估一次,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修订后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5 预案的评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7.6 预案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7.7 演练及评估监督
7.7.1 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7.2 演练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7.7.3 演练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7.8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9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