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27

16:42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伽师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化版)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27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喀什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伽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救助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伽师县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县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防委”)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涉灾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3 专家库

县安防委设立专家组,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将本部门监测取得的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县安防办(县应急管理局)推送,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县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会同县发改委核实物资存储情况,制定救援应急物资调拨方案。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

4.2 灾情核定

县安防办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4.3 灾情发布

受灾县人民政府或县安防委按照县委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响应措施

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一二级响应的指挥长,县安防委副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三四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地区层面支持的事项,由县安防委向地区安防委提出申请。

5.2 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重点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

5.3 响应联动

对启动县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防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安防办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安防办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地区行署。由地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泄洪通道等,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重建房屋质量安全。

6.2.4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安防办根据受灾地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地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人民政府向行署提出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县乡两级要积极配合地区组织的评估小组开展评估确认工作。

6.2.6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6.2.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人民政府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2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开始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启动国家、自治区、地区冬春救助生活救助资金申报程序。

6.3.3 下拨的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5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冬春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按要求通报冬春救助情况,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发改委会同应急管理局完善县、乡、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协助县人民政府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县人民政府推动多灾易灾或交通不便的乡村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县人民政府应参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一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强化政府实物储备,拓展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模式,推动县级储备为主体、乡村两级前置代储为补充、地区储备为支援的四级救灾物资保障网络体系建设。

7.2.3 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强化救灾物资保障队伍建设,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高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指导各乡镇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现有的装备要保障正常运行,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乡两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组,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与相关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依法有序参与,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 组织行业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及共训共练机制,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进一步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7.6.2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林草、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灾害风险调查普查结果,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科普宣教力度,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和“全国消防日”等时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基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加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大风、冰雹、雪灾、低温霜冻、高温、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县安防委要切实压实责任,督促各行业部门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安防委每年组织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动态修订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安防办负责日常管理。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防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