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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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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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地震应急预案(简化版)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01 18: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健全完善伽师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启动响应、有效组织动员、形成战斗合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喀什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伽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伽师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县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区域联动、应急保障等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建立全县统一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按照地震影响程度,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分级响应、统一领导。我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自治区、地区的统一领导下,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地区行署统一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县境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各级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震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害地设立地震灾害前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部署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发动社会力量对受灾乡镇进行支援;负责其他紧急救援力量来伽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自治区、地区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需要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四)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受灾乡镇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五)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若国家预案分级标准有变更,参考最新分级标准执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地震灾害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变化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二)地震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到达后,在自治区、地区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二级响应。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到达后在其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三级响应。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自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协助受灾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针对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实际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地委、行署同意后,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4.四级响应。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由县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和灾情信息核报工作。

(三)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监测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

协助地区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二)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县应急管理局快速核实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伽师县区域内3.0级以上地震。

2.伽师县区域内有强感的地震。

3.毗邻地州、县发生6.0级以上地震。

(三)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县级先期处置。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乡镇、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灾情,开展先期处置,做好救灾工作相关准备,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调度了解灾情发展情况,集结、调遣派出救援队伍,视情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2.受灾乡镇应急处置。受灾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发动当地干部群众优先开展灾情信息收集报告、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调配救援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主动做好前来受灾乡镇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二)较大地震灾害

1.受灾乡镇应急处置。受灾乡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2.县级应急处置。较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县本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地区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地区行署提出建议。当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区层面地震应急响应时,按照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实施。

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县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三)一般地震灾害

1.灾区应急处置。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2.县级应急处置。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乡镇应对工作情况并报告县委、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桥梁、水库等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派遣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针对超出灾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实际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提升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

(四)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县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行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乡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二)恢复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七、应急保障

(一)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辖区内各乡镇、工业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收集汇总各类应急工作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建立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商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

(二)队伍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与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要依法与人武部和武警中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演练,加强消防救援(综合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道路抢修、防汛抗旱、通信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通讯等生命线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乡村两级干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三)救灾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风险和本级财力,保障地震风险防范和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经费。处置突发地震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提请地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四)救灾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制和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手段,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按照自治区加强基层物资储备的要求,均应按照人口比例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可与当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储备,并加强物资储备点的管理。县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在偏远乡镇、村适当设立应急物资前置储备点,方便及时调运。

(五)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六)基础设施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指挥体系,建立横向到乡镇、村(社区),纵向到相关职能单位、各企业,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开通卫星终端、应急通信车和短波系统等应急通信设备,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灾区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七)机制保障

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八)地震科普宣传与演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教育,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常规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安全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民防震减灾安全意识。

八、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临震应急事件指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域县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指发生在伽师县震级在4.0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三)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本县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乡镇备案。

交通、燃气、水利、电力、通信、加油站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县级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县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三)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修订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

十、附 则

(一)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民按照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对被征用财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名词术语解释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0月29日印发的《伽师县地震应急预案》(伽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