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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工业园区“1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2-04 13:45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11月27日19时20分,伽师县工业园区喀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528873万元。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事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排查项目工地、企业大型工程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快速销号整改,切实将事故率降到最低,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伽师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和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8个行业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伽师县工业园区“1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喀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男,汉族,中共党员,户籍地:喀什市克孜都维路。

2、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伽师县居仁镇。

(二)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2025年10月9日,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艾某签订授权委托书。

2025年11月1日,喀什****有限公司与受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授权的委托人艾某,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艾某于2025年11月5日安排8辆装载机进厂开始作业,且安排16名装载机司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喀什****有限公司与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涉事车辆登记情况

1、涉事工程机械品牌名称为山工机械轮式装载机,总质量16200kg,车身为黄色,驾驶室准载人数:1人。经核实,该装载机未登记注册,驾驶人艾某,联系地址:新疆疏勒县库木西力克乡。

2、涉事工程机械品牌名称为临工牌轮式装载机,总质量16200kg,车身为黄色,驾驶室准载人数:1人。车主联系地址:新疆疏勒县塔尕尔其乡,年检到期时间2021年6月5日,车辆登记地:疏勒县。

(四)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新疆伽师县克孜勒博依镇,艾某聘用人员,涉事装载机驾驶人,未持有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件,驾驶未注册登记装载机,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2、伊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新疆喀什市色满乡,艾某聘用人员,涉事装载机驾驶人,未持有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件,驾驶未年检装载机,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3、艾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疏勒县库木西力克乡,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负责安排装载机及驾驶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4、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伽师县居仁镇。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5、李某,男,汉族,中共党员,户籍地: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喀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6、张某,男,汉族,群众,喀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7、陈某,男,汉族,预备党员,喀什****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8、戚某,男,汉族,群众,喀什****有限公司设备部经理,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9、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喀什****有限公司安环部主管,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五)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伽师县工业园区:2025年工业园区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警示教育、现场观摩会等15场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管理、大型机械设备管理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不同内容的警示教育。其中,喀什****有限公司人员参加14场次,2025年9月以来工业园区组织基层力量对该公司开展4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共排查问题隐患15条,企业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2.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一是2025年11月4日,邀请工贸专家,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电力公司等行业部门对喀什****有限公司开展“专家+服务”模式,全面开展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工作帮扶指导,发现问题隐患21条,已督促完成整改;二是2025年11月12日,地区应急管理局带专家进行指导帮扶,发现问题隐患8条,反馈的问题隐患已督促完成整改;三是2025年11月14日,对喀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10条,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已督促完成整改;四是2025年4月15日与喀什****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五是2025年应急管理局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警示教育、现场观摩会等6场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复工复产“第一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教育和培训。其中,喀什****有限公司人员参加4场次。

3.伽师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1月10日起每日组织执法人员在喀什****有限公司周边道路开展路检,发现拖拉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103条,现场整改89条,立案处罚14起。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天气情况:经调取伽师县气象局2025年11月27日的气象预报,伽师各地晴间多云,风力3级,当日无雷电,无强对流天气;根据居仁镇监测站数据显示,11月27日00:00-23:59期间最高气温14.7℃,最低气温-10.2℃,平均气温-0.3℃。极大风速4.0m/s,最大风速2.1m/s,极大风速风向为西北风。最小相对湿度12%,均相对湿度50%。稳定的天气条件未对事故现场作业、应急救援通风操作及人员行动造成不利影响,排除天气因素与事故发生的关联。

2.周边危险源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喀什****有限公司,以事发现场原材料堆放区为中心,北侧为原材料传输带,东侧为原材料堆放区,南侧为加工车间,西侧为公司厂房;事故发现场位于原料堆放区西侧两辆装载机间,事故未对周边环境及人员造成次生风险。

3.通讯情况: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信号覆盖区,无信号盲区或通讯中断情况;各部门间信息传递(电话)均正常,通讯条件满足应急响应需求,未因通讯问题延误救援处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7日17时49分,喀什****有限公司原材料堆场内阿某驾驶装载机作业时,车辆突然熄火,于是请求堆场内另一名作业人员伊某搭电起火,17时53分,伊某驾驶另一台装载机到现场下车后在两车之间搭电,搭电完成后伊某(死者)让阿某启动车辆,17时55分,阿某立即启动装载机,启动时车辆向后行驶,伊某被夹在两车中间并晕倒。事故发生后,一号车间丙班班长阿某立即拨打120求助,期间艾某和阿某开车接伤者往伽师县人民医院出发,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与转运患者车辆在伽师县工业园区便民警务站前红绿灯处汇合,第一时间把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21时37分,接县人民医院通知,伊某21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局的通知后第一时间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地委、行署上报事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伽师县工业园区“1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进行调查。

(二)救援及善后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一号车间丙班班长阿某,向120急救中心求助,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于18:18分在伽师县工业园区便民警务站前红绿灯处接到某**送往急救中心抢救。21时2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县工业园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人民医院于18时02分接到来电诉有人晕倒需要急救,县人民医院120调度中心于18时03分安排医生、护士,于18时05分前往事故现场,救护车于18时18分在开发区便民警务站前红绿灯处接到伊某送往急救中心,期间持续开展抢救,21时20分,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喀什****有限公司、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详细说明事故救援和人员救治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引导家属理性对待事故。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确保家属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缓解家属悲痛情绪,事后处理得当,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县公安局向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简要通知了事故发生情况,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上报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信息

伊某,男,维吾尔族,户籍地址:喀什市色满乡。生前系艾某聘用人员,系装载机驾驶人,未持有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件。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76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3.528873万元。

四、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喀什****有限公司原材料堆放区,以事发公司为中心,北侧为居仁镇6村居民区,东侧为东外环路,南侧为居仁镇喀热喀什村居民区,西侧为克孜勒博依镇18村居民区;以事发现场为中心,北侧为原材料传输带,东侧为原材料堆放区,南侧为加工车间,西侧为公司厂房;事故发现场位于原料堆放区西侧两辆装载机间。

(二)检验鉴定情况

伽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伊某”死亡原因调查意见》(伽公刑技亡查字〔2025〕第037号)检验意见:死者伊某符合生前外力挤压胸腹部,造成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阿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且缺乏装载机基本操作安全技能,对装载机启动前的安全检查流程(含档位确认)、操作规范等关键要求不掌握;阿某在违规搭电作业完成后,未按装载机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对设备档位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未将档位切换至空挡),盲目启动装载机,违规操作,导致设备启动后直接向后倒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2.伊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年检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且缺乏装载机基本操作安全技能;伊某自身安全站位规范等关键风险点认知不足,未评估两台设备之间的安全间距,将自身装载机停放在阿某故障装载机正后方违规搭电作业,搭电作业完成后,伊某未撤离至安全区域,仍停留在两台装载机之间的危险区域内,且未提醒阿某启动前检查档位、确认安全,盲目告知阿某启动设备,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喀什****有限公司,一是主要负责人及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跟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外来人员信息台账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台账,未登记外来人员及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信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作业现场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装载机驾驶员管理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对临时员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无证驾驶装载机作业;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现场负责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外包单位车辆巡检记录进行伪造,未及时排查发现负责区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办理登记注册和驾驶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对现场违规作业疏忽管理,未督促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是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对外授权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建立健全授权审批、资质审核及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违规向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能力的个人出借资质、允许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相关活动;二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授权后的安全生产责任未进行明确划分和跟踪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伽师县工业园区“1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问题

1、喀什****有限公司,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与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外来人员信息台账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台账,未登记外来人员及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信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作业现场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装载机驾驶员管理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对临时员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无证驾驶装载机作业;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现场负责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外包单位车辆巡检记录进行伪造,未及时排查发现负责区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办理登记注册和驾驶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对现场违规作业疏忽管理,未督促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对外授权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建立健全授权审批、资质审核及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违规向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能力的个人出借资质、允许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相关活动;二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授权后的安全生产责任未进行明确划分和跟踪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艾某,男,维吾尔族,群众,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无自有企业,为承揽相关业务,通过与具备资质的公司签订委托书的方式,借用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义与喀什****有限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实际主导案涉租赁机械的运营管理事宜。作为授权委托人未向承包单位提出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责任未落实,违规借用资质承揽业务,规避安全监管,使用未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聘用无装载机操作证人员驾驶装载机,驾驶员因缺乏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未督促、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伽师县工业园区“1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艾某实施行政处罚。

2、涉事装载机驾驶员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心缺失,存在明显过失行为;其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且自身缺乏装载机基本操作安全技能,在启动设备前,疏忽大意、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未按装载机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对设备档位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未将档位切换至空挡),便盲目启动装载机,违章作业,最终导致设备启动后直接向后倒车,引发本次事故。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伽师县工业园区“1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或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阿某实施行政处罚。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伊某,男,维吾尔族,群众,艾某聘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长期未年检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且自身缺乏装载机基本操作安全技能;未评估两台装载机之间的安全间距,违章搭电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喀什****有限公司,一是主要负责人及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跟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外来人员信息台账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台账,未登记外来人员及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信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作业现场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装载机驾驶员管理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对临时员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无证驾驶装载机作业;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现场负责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外包单位车辆巡检记录进行伪造,未及时排查发现负责区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办理登记注册和驾驶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对现场违规作业疏忽管理,未督促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喀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是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对外授权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建立健全授权审批、资质审核及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违规向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能力的个人出借资质、允许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相关活动;二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授权后的安全生产责任未进行明确划分与跟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伽师县****机械租凭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李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喀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未跟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张某,男,汉族,群众,喀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跟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陈某,男,汉族,预备党员,喀什****有限公司生产副总、安全总监,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戚某,男,汉族,群众,喀什****有限公司设备部经理。明知艾某无自有企业,仍指示其寻找有资质的大型机器设备租赁企业签订合同,本质上存在“借资质”的主观引导倾向,为承揽相关业务,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外包单位车辆巡检记录进行伪造,未及时排查发现负责区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办理登记注册和驾驶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对现场违规作业疏忽管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喀什****有限公司安环部主管,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未动态管理人员变动,未对临时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跟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6、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伽师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内容,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跟喀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开展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企业安全理念树得不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死角。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重视不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与包或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

(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深入生产区监督检查、督促解决相关问题。未认真分析研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职责不到位,未对生产一线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并整改落实,导致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维护检修不到位。

(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该预见而未能预见,自我防护意识较差,未持有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件,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未有效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辖区监管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发现问题隐患未进行跟进督促整改,实现整改责任闭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存在漏洞,未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监管。

(六)行业主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落实监管责任不实不细,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未汲取类似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风险隐患。对监管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企业内的大型工程机械及驾驶人员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增强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扎实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风险辨识能力。在隐患排查中,不得存在盲区死角,要细之又细,杜绝工程机械及车辆带病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生产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安全生产底数、情况,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研究制定并有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每位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练识别作业中的危险因素,真正做到岗位风险职工清楚,全面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同时要举一反三,杜绝因工程机械及车辆带病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各乡镇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督促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大对行业监管领域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严格检查监督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