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31

11:14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2·20”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31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12月20日20时48分,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3.508715万元。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事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将事故率降到最低,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伽师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成立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2·20”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英买里镇人民政府、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相关乡镇、单位一名分管领导组成,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对该起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发生“12·20”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随车吊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公司情况

喀什**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伽师县巴仁镇文化旅游商业街。法定代表人: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新疆伽师县英买里镇阿亚克兰杆村。

经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喀什**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未具备高压电力作业法定资质。

(二)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2025年12月8日,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种植大户代表周某与喀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高压线路设施工程合同》(此合同属于双方个人约定协议,不属于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为客户侧施工作业,属于个人行为)。作业施工期限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28日。主要内容:新装变压器18台(按照电力公司的标准进行新装和安装围栏),高压线路约8000米。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种植大户代表周某与喀什**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种植大户代表周某于2025年12月8日与喀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压线路设施工程合同》。2025年12月9日,周某向国网伽师县供电公司提交10千伏高压新装用电申请,国网伽师县供电公司告知其需补充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但周某在未补齐资料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10日默许喀什**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施工作业,该行为属周某个人行为,与国网伽师县供电公司无关。

(三)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涉事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车身为黄色,车辆所属企业为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代理证)新交运管喀字6531********号,经营许可证号:喀6531********,有效期至2026年6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是新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艾尔斯兰汗南路。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保险期间:2025年5月22日至2026年5月22日。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300万元,保险期间:2025年5月22日至2026年5月22日。驾驶员艾某准驾车型B2D,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建设机械施工操作证,作业项目:随车式起重机操作证。该车辆实际由驾驶员艾某个人购买经营,未跟喀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四)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新疆伽师县英买里镇阿亚克兰杆村,喀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2、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新疆伽师县英买里镇巴什兰干村,喀什**科技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3、艾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新疆伽师县城镇人民路7号B区,喀什**科技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涉事随车吊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4、周某,男,汉族,群众,户籍地:新疆伽师县远东二期。种植大户代表,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五)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企业及施工单位经营状况未实施动态管控,对辖区内客户侧高压线路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不力、责任压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压实村委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该施工作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链条式安全风险。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失察漏管,安全检查不细致、不严格,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等问题,未能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委会:对辖区内高压线路设施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采取有效属地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该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安全风险,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落实县安防委工作部署,每月定期组织商工局、水利局、气象局、国网伽师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召开电力安全生产分析研判会,逐项听取各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第一时间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处置。

4.伽师县国网伽师县供电公司:2025年12月9日受理周某用电申请,工作人员路某告知周某土地租赁合同不全,需要补齐相关资料后,方可答复供电方案;2025年12月17日,国网伽师县供电公司营业班工作人员路某,针对本次涉案高压线路施工作业,前往现场开展实地勘察工作;勘察期间,路某就该施工作业前期相关资料缺失的问题,再次明确告知种植大户代表周某,要求其限期补齐所需资料,并郑重答复:在供电方案正式审批通过、出具明确批复前,不许擅自施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天气情况:经调取伽师县气象局2025年12月20日的气象预报,伽师各地多云转晴,风力3级,当日无雷电,无强对流天气;根据英买里镇观测站数据显示,12月20日00:00-23:59期间最高气温2.5℃,最低气温-9.9℃,平均气温-4.4℃。极大风速6.7m/s,最大风速2.9m/s,极大风速风向为西南风。最小相对湿度30%,平均相对湿度54%。

2.周边危险源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以事发现场村组为中心,北侧为西克尔库勒镇27村农田,东侧为西克尔库勒镇26村居民区,南侧为卧里托格拉克镇19村戈壁滩,西侧为英买里镇17村农田,事故未对周边环境及人员造成次生风险。

3.通讯情况: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信号覆盖区,无信号盲区或通讯中断情况;各部门间信息传递(电话)均正常,通讯条件满足应急响应需求,未因通讯问题延误救援处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0日,阿某组织的施工队在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组道路旁20米处的荒地进行客户侧高压线路施工作业。19点53分,随车吊完成约第3根电线杆的吊装并协助将电线送至杆上后,阿某在约50米外的第4个电线杆,距离地面约10米处准备固定电线时,随车吊司机艾某操作车辆移动至约50米外的第4个作业点过程中,因其右侧支腿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完全收拢,未收拢的支腿撞击到阿某正在作业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从底部断裂,阿某随断裂的电线杆一同坠落到地面受伤。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艾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求助,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的通知后第一时间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地委、行署上报事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2·20”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进行调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当事人艾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求助,艾某和阿某开车转送伤者前往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与转运伤者车辆在英买里镇古再村地段汇合,第一时间把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20时48分因抢救无效死亡。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英买里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人民医院于19时53分接到急救电话通知西克尔库勒镇有一名伤者需要急救,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安排救护车、医生、护士前往接诊,与患者在英买里镇古再村地段汇合(当时患者由工友陪同私家车送往县人民医院就诊),随救护车出诊医务人员,将患者搬至救护车,立即给与心肺复苏、复苏气囊辅助呼吸并于20时21分转运至县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持续性抢救,20时4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英买里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喀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某、司机艾某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详细说明事故救援和人员救治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引导家属理性对待事故。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确保家属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缓解家属悲痛情绪,事后处理得当,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县公安局向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简要通知了事故发生情况,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信息

阿某,男,维吾尔族,户籍地址:新疆伽师县英买里镇巴什兰干村,生前系喀什**科技有限公司聘用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3.508715万元,包括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

四、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组辖区。以案发地点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组为中心,北侧为西克尔库勒镇27村农田,东侧为西克尔库勒镇26村居民区,南侧为卧里托格拉克镇19村戈壁滩,西侧为英买里乡17村农田;以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组事发地点为中心,东侧500m处为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组柏油路(呈南北走向),南侧为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组农田,西侧为戈壁滩,北侧1000m处579县道(呈东西走向)。事发中心现场发现一断裂倒地的水泥电线杆(呈东西走向),电线杆顶端发现血迹,及防寒帽;电线杆末端停放车头朝西,车尾朝东的一辆红色带车斗大货车。案发中心现场及现场周围未安装监控录像未能提取有价值的可疑视频图像物证。

(二)检验鉴定情况

伽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阿某”死亡原因调查意见》(伽公刑技亡查字〔2025〕第39号)检验意见:死者阿某符合生前因外力致胸肋骨大面积骨折、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随车吊驾驶员艾某安全意识淡薄,移动车辆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收回车辆侧向支腿,亦未对车辆行进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确认,违规移动车辆,导致车辆移动过程中未收拢的支腿直接撞击电线杆,造成电线杆断裂,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喀什**科技有限公司。一是技术原因:①该公司未针对高压线路施工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未明确作业流程、设备操作规范、现场安全防护要求及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作业人员无技术指引,违规操作行为无法通过技术层面进行约束和规避;②涉事作业现场未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对随车吊作业、高压线路改造的技术风险识别不足,未针对车辆移动、支腿操作等关键环节制定技术管控要点,无法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未收回支腿、未确认行进路线等违规操作行为,技术防护屏障失效;二是管理原因:①该公司管理严重缺位、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营与电力作业无关的业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处于无序状态;②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具备高压电力作业法定资质,未配备电力作业所需的场地、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违规从事高压线路工程作业,从源头埋下安全隐患;③法定代表人阿某所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已丧失合法作业资格,仍组织作业活动;其雇佣的所有员工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高压线路施工作业,人员资质审核、管理流于形式;④未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管理无人负责,对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安全管理链条断裂;三是教育培训原因:①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针对高压线路施工作业、随车吊操作等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告知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风险辨识能力缺失;②从业人员因未接受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随车吊驾驶员不熟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清楚车辆移动前需收回支腿、确认行进路线及周边环境的核心要求;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高压作业所需的安全技能和风险辨识能力,无法识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无法规范开展作业;③未对从事高压线路设施作业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未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特种作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违规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进一步加剧现场作业风险;四是其他问题:①无论是承包单位还是发包方,均未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理念,对高压施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最终导致事故发生;②该公司未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条等规定。

2、周某,作为高压线路客户侧使用代表。一是将高压线路施工作业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与资质证书;二是未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责任边界模糊、协调管理缺失;三是未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安全检查与督促整改,对现场风险失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发生“12·20”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随车吊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1、喀什**科技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高压线路施工作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二是无资质从事施工作业。该公司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阿某实际主营台球厅,未配备所需的场地、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具备高压线路施工作业法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体系缺失;三是人员资质管理失控。阿某所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已丧失合法作业资格,仍组织作业活动,其雇佣的员工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却违规从事高压线路设施改造作业,安全技能与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四是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该公司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针对高压线路改造施工作业制定安全方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是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跟周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人员安全责任,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对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条等规定。

(二)施工建设方

周某,作为高压线路客户侧使用代表。一是将高压线路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与资质证书;二是未跟喀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责任边界模糊、协调管理缺失;三是未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安全检查与督促整改,对现场风险失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三)有关监管部门

1、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高压线路设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不力、责任压实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该施工作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链条式安全风险。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失察漏管,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不细致、不严格,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督促喀什**科技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止辖区内种植大户高压线路改造违法委托施工行为,未安排专人检查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委托、资质管理、现场作业等环节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喀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盘工作。该公司仅持有电力科技类营业执照,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明知自身及员工无有效资质,不具备电力作业条件,已丧失合法作业资格,仍为谋取利益组织冒险作业活动,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观过错明显,擅自与种植大户签订高压线路施工合同并实施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2·20”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不予刑事追究,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阿某实施行政处罚。

2、艾某,男,群众,喀什**科技有限公司聘用人员,随车吊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随车吊作业“先观察、再作业”的基本要求,移动车辆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仔细排查作业区域周边环境和人员情况,现场无监护人员和无安全员,随车吊支腿没有收拢的情况下盲目启动随车吊向前行驶,未能及时发现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随车吊作业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禁令,未设置有效隔离和监护的前提下,进行随车吊移动作业,导致车辆移动过程中未收拢的支腿直接撞击电线杆,造成电线杆断裂,阿某随断裂的电线杆一同坠落死亡。建议由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12·20”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喀什**科技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及相关资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周某,男,汉族,群众,高压线路客户侧使用代表。一是将高压线路施工作业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与资质证书;二是未跟喀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责任边界模糊、协调管理缺失;三是未对喀什**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安全检查与督促整改,对现场风险失控;四是在未提交高压线路施工作业完整申请材料、且未取得国网伽师县供电公司供电方案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施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建议

1.张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原西克尔库勒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任职期间未有效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对施工单位相关作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未督促企业落实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及现场监护责任,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未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喀某,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压线路设施作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对施工单位相关作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及现场监护责任,未及时有效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喀什**科技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高压线路施工作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二是无资质从事施工作业。该公司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阿某实际主营台球厅,未配备所需的场地、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具备高压线路施工作业法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体系缺失;三是人员资质管理失控。阿某所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已丧失合法作业资格,仍组织作业活动,其雇佣的员工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却违规从事高压线路设施改造作业,安全技能与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四是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该公司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针对高压线路改造施工作业制定安全方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是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跟周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人员安全责任,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对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条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高压线路设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不力、责任压实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村级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该施工作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失效等系统性、链条式安全风险。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失察漏管,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不细致、不严格,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及时报送伽师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督促喀什**科技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止辖区内种植大户高压线路改造违法委托施工行为,未安排专人检查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委托、资质管理、现场作业等环节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村委会向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及时报送伽师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喀什**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未取得工程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组织人员开工,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审核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管理。种种安全隐患叠加,最终酿成事故。

(二)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未有效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特种作业违规操作事故案例组织学习宣传不到位,对辖区施工现场作业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发现问题隐患未进行跟进督促整改、实现整改责任闭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存在漏洞。

(三)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现场没有管理人员情况下,未仔细观察周边环境,操作失误,随车吊支腿未及时收回撞到电线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主动权牢牢抓在手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刻汲取教训。

1.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狠抓风险隐患治理,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对行业领域认真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强化齐抓共管机制、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真正管控好风险、整治好隐患、夯实好基础。

2.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西克尔库勒镇达西村,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属地安全生产责任,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检查巡查,通过管理、教育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势头,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以起到警示作用。

3.喀什**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该起事故教训,对照事故原因,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头,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教育在安全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公司整体安全素质,大力培养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熟练生产操作规程的员工队伍,加强员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真正做到员工熟知各类应急知识,明确事故上报程序及监管单位。

(三)强化安全风险防范。

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强化电气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过程管理,对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检修的岗位人员进行全面资质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确保100%有效持证上岗,要健全制度、压实责任链,对电气作业,特别是带电或临近带电体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分层分类培训考核;二是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设置专职指挥人员,作业前必须对设备状态、支腿收放、作业环境进行彻底检查确认;三是强化特种作业人员与设备管理。严格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持过期证上岗,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各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要强化监管,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关键少数”,加强宣传教育,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迟报、漏报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处置各类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监管执法成果运用,适时通报监管执法检查情况、重大隐患及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发现的重点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整体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