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15时12分,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巴什英买里村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事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涉路领域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规定,成立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巴什英买里村“5·8”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巴什英买里(10)村“5・8”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公司情况
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伊里其乡。法定代表人:阿某,男,维吾尔族。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汽车装潢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润滑油、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该公司已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并按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公司共开展6次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应急演练3次,事故发生前,企业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涉事车辆情况
1、新R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所有人为****运输有限公司,外廓尺寸7560/2500/3770,牵引总质量37405kg。车辆交强保险订单号为P26030********************,商业险订单号为P26030********************,承保公司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
2、新P****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所有人为克州****运输有限公司,外廓尺寸9500/2550/3400,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2200kg。
3.新QK3****号电动自行车。制造厂家天津钻豹科技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为O0047**********00,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产品型号T******,实测长宽高1545×635×1050mm。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排某,女,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新QK3****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2、库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伽师县克孜勒苏乡,新R2****号(新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3、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普恰克其镇,和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4、热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和田市肖尔巴格乡,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5、吐某,女,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和田市纳尔巴格街道,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6、麦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和田县拉依喀乡,和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负责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7、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伽师县巴仁镇团结路社区,和田****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新R2****号(新P****挂)车主,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四)协议签订情况
经核实,车主阿某与和田****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新R2****号(新P****挂)的挂靠协议,期限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20日。
2026年4月23日,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已与涉事驾驶员库某就新R2****号(新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形成《合伙经营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等书面资料。上述文书书面形式完备,但经核查,全部文书均非驾驶员本人签署,系他人代签,并未实际由涉事驾驶员库某确认知悉相关安全职责内容,安全责任告知未真正落实到位。
(五)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实行业源头监管责任,统筹推进道路运输企业风险排查治理。涉事企业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1场次,检查覆盖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全员安全责任书签订、驾驶员常态化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检测、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值守、消防应急设施配备、营运资质台账等全链条监管事项。经和田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核查,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规范,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未排查出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天气情况:经调取伽师县气象局2026年5月8日的气象预报,伽师各地晴间多云,风力三级,当日无雷电,无强对流天气;根据和夏阿瓦提镇观测站数据显示,2026年5月8日00:00—23:59期间最高气温32.6°C,最低气温13.5°C,平均气温23.6°C;极大风速为7.4m/s,最大风速4.2m/s,极大风速风向为偏南风;最小相对湿度8%,平均相对湿度28%。
2.周边危险源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伽师县G219线交叉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向北通往伽师县克孜勒苏乡,向南通往伽师县城;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有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中心无隔离设施,两侧无防护设施;小型车限速60km/h;白天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3.通讯情况: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信号覆盖区,无信号盲区或通讯中断情况;各部门间信息传递均正常,通讯条件满足应急响应需求,未因通讯问题延误救援处置。
4.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伽师县G219线交叉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白天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东西两侧是商铺和林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8日15时12分许,排某驾驶新QK3****两轮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伽师县G219线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方向库某驾驶的新R2****号(新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库某于15时14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接到县公安局通知后,第一时间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地委、行署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15时16分,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令县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置。15时36分,现场人员将伤者送至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15时37分,心电图提示“死亡心电图”,伤者因颅脑开放性损伤,头部明显畸形,可及骨擦感,经抢救无效死亡。
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当事人库某共同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详细说明事故救援和人员救治情况,提供必要心理疏导,引导家属理性对待事故。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保障家属合法权益,缓解家属悲痛情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县公安局向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简要通知了事故发生情况,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排某,女,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包括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
四、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尸体检验情况
伽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死者排某颅骨开放性骨折、脑组织外溢而死亡。
(二)当事人检验情况
伽公(交)刑化字〔2026〕050801号检测结果,当事人库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四氢大麻酚酸(大麻)检测(胶体金法)结果阴性。
(三)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伽师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0120260508000****,检验结果新R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轴制动率、一轴不平衡率、二轴不平衡率、三轴制动率、三轴不平衡率、整车制动率、前照灯右外远光发光强度均不合格,安全技术检验结论不合格。
2.伽师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0120260508000****,检验结果新P****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轴制动率、一轴加载制动率、二轴制动率、二轴加载制动率、三轴制动率、三轴加载制动率、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均不合格,安全技术检验结论不合格。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地面痕迹。5号印为制动印记,位于现场道路中心线以东机动车道距基准线90CM,其痕迹向北延伸,距4号车体左侧前轮外距基准线距基准线310cm。4号印为车体右侧轮胎制动印记,位于现场道路中心线偏东车道内向北延伸距车体右侧前轮下方其总制动长为410cm,其距基准线295cm,距基准点2400cm,距5号印90cm,距6号印2630cm。
2.人体痕迹。侧道路边缘车体右侧车轮停于东侧路肩外,其车体前轮距基准线268cm,距车头左侧前轮400cm,车提头北尾南,车体左侧前轮有擦印距地面高度17cm至20cm,车体左侧前部左侧,保险杠有擦印,距地面高度65cm至80cm。
3.物证。新QK3****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倾倒于现场道路中心路口偏西,头西北尾东南,车体前轮减震器损坏,车体前轮变形,其前轮轮胎高度为45cm。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于2026年6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312912026000****号),认定新QK3****号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排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部件。”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新R2****号(新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库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规定,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已依法送达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各方均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排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新QK3****号两轮电动自行车行经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进入路口,且疏于对道路两侧通行车辆的安全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正常行驶的来车,致使车辆驶入对向直行车道;二是该电动自行车存在擅自更换关键部件、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降低了车辆的操控稳定性和避险能力。上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车辆与沿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新R2****(新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排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一是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所属车辆仅依赖驾驶员日常出车前自行检查,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涉事车辆现场检查,致使新R2****(新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长期“带病”上路,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企业动态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查,涉案车辆于2026年4月16日14时16分44秒脱离动态监控,直至5月8日18时05分04秒(事故发生后3小时)方恢复上线,事故全程车辆处于无监控离线状态,长达20余天长期脱离监管从事营运活动。企业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车辆离线未采取任何停运、排查或报修措施,2026年4月16日至事故发生前从未与驾驶员库某、车主阿某联系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动态监控管控全流程形同虚设;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对驾驶员组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四是新R2****(新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库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车前未严格对车辆安全状况、关键安全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未能发现所驾车辆存在的制动安全隐患,其未履行车载定位装置的正常使用和检查义务,在车辆离线期间未向公司报告,未排除终端故障(不存在人为拆除、断电、遮挡天线等故意屏蔽定位终端的行为),致使车辆在长达20余天的营运过程中完全脱离动态监管,无法通过监控平台对其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进行干预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巴什英买里村“5・8”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和田****运输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所属车辆仅依赖驾驶员日常出车前自行检查,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涉事车辆现场检查,致使新R2****(新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长期“带病”上路,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企业动态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查,涉案车辆于2026年4月16日14时16分44秒脱离动态监控,直至5月8日18时05分04秒(事故发生后3小时)方恢复上线,事故全程车辆处于无监控离线状态,长达20余天长期脱离监管从事营运活动。企业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车辆离线未采取任何停运、排查或报修措施,2026年4月16日至事故发生前从未与驾驶员库某、车主阿某联系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动态监控管控全流程形同虚设;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对驾驶员组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有关责任人员
1、库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新R2****(新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车前未严格对车辆安全状况、关键安全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未能发现所驾车辆存在的制动安全隐患,其未履行车载定位装置的正常使用和检查义务,在车辆离线期间未向公司报告,未排除终端故障(不存在人为拆除、断电、遮挡天线等故意屏蔽定位终端的行为),致使车辆在长达20余天的营运过程中完全脱离动态监管,无法通过监控平台对其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进行干预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对动态监控管理失管失察,涉事车辆脱离动态监控长达20余天未能发现、未作处置,导致车辆长期“带病”上路、长期离线营运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3、热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一是未有效现场检查本单位涉事挂靠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对涉事驾驶员组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对动态监控管理失管失察,涉事车辆脱离动态监控长达20余天未能发现、未作处置,导致车辆长期“带病”上路、长期离线营运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4、吐某,女,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一是未有效现场检查本单位涉事挂靠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对涉事驾驶员组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对动态监控管理失管失察,涉事车辆脱离动态监控长达20余天未能发现、未作处置,导致车辆长期“带病”上路、长期离线营运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5、麦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动态监控岗位安全责任,未对所属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涉案车辆自2026年4月16日至5月8日长达20余天脱离动态监控未及时发现、未记录、未报告、未处置,导致车辆在离线状态下持续营运,监控岗位形同虚设。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七、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和田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和田****运输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挂靠车辆管理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制度不到位。
2、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村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不力,对国道沿线村庄村民日常出行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排某,女,维吾尔族,群众,户籍地址:新疆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新QK3****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进入路口,且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件、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和田****运输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所属车辆仅依赖驾驶员日常出车前自行检查,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涉事车辆现场检查,致使新R2****(新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长期“带病”上路,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企业动态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查,涉案车辆于2026年4月16日14时16分44秒脱离动态监控,直至5月8日18时05分04秒(事故发生后3小时)方恢复上线,事故全程车辆处于无监控离线状态,长达20余天长期脱离监管从事营运活动。企业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车辆离线未采取任何停运、排查或报修措施,2026年4月16日至事故发生前从未与驾驶员库某、车主阿某联系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动态监控管控全流程形同虚设;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对驾驶员组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库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新R2****(新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车前未严格对车辆安全状况、关键安全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未能发现所驾车辆存在的制动安全隐患,其未履行车载定位装置的正常使用和检查义务,在车辆离线期间未向公司报告,未排除终端故障(不存在人为拆除、断电、遮挡天线等故意屏蔽定位终端的行为),致使车辆在长达20余天的营运过程中完全脱离动态监管,无法通过监控平台对其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进行干预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伽师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阿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对动态监控管理失管失察,涉事车辆脱离动态监控长达20余天未能发现、未作处置,导致车辆长期“带病”上路、长期离线营运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热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一是未有效现场检查本单位涉事挂靠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对涉事驾驶员组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对动态监控管理失管失察,涉事车辆脱离动态监控长达20余天未能发现、未作处置,导致车辆长期“带病”上路、长期离线营运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建议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吐某,女,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一是未有效现场检查本单位涉事挂靠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对涉事驾驶员组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对动态监控管理失管失察,涉事车辆脱离动态监控长达20余天未能发现、未作处置,导致车辆长期“带病”上路、长期离线营运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建议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麦某,男,维吾尔族,群众,和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动态监控岗位安全责任,未对所属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涉案车辆自2026年4月16日至5月8日长达20余天脱离动态监控未及时发现、未记录、未报告、未处置,导致车辆在离线状态下持续营运,监控岗位形同虚设。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伽师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建议
1、修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和夏阿瓦提镇党委委员。对辖区村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不力,对国道沿线村庄村民日常出行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由伽师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阿某,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和夏阿瓦提镇巴什英买里村村委会副主任。作为辖区村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国道沿线村民日常出行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未有效落实上级政府部署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对村民闯红灯、横穿国道等违规行为劝导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伽师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和田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和田****运输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发现并督促企业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行缺失、挂靠车辆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同样客观存在。监管部门在历次检查中未能发现上述制度执行层面的缺陷,也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和田市交通运输局向和田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村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不力,对国道沿线村庄村民日常出行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建议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向伽师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及时报送伽师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九、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
和田****运输有限公司重效益、轻安全,“挂而不管”问题突出,建立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但未有效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失管失控,致使车辆长期“带病”上路,安全风险长期存在。
(二)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涉案车辆脱离动态监控长达20余天,企业监控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均未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动态监控系统未有效运行,车辆长期处于失管运行状态,安全隐患突出。
(三)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货运驾驶员库某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出车前未对车辆制动系统等关键安全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未能发现车辆存在的制动安全隐患,将“病车”开上了路。
(四)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未能有效履行“三管三必须”的监管职责,对辖区货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发现并督促整改企业存在的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缺失、挂靠车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五)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薄弱环节
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巴什英买里村委会对辖区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不强。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挂靠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按规定组织落实一级、二级维护保养,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对挂靠车辆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坚决杜绝“挂而不管”。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动态监控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三)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力度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及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及企业“关键少数”,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依法严厉处置各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加强对辖区村民特别是国道沿线村庄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闯红灯、横穿公路、不佩戴安全头盔等突出违法行为开展精准宣传。要在国省道与乡村道路交叉路口科学施划斑马线,完善交通标线标识;充分利用小喇叭循环播报、悬挂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开展常态化警示提示;切实发挥交通劝导站作用,加强对过往村民和驾乘人员的现场劝导教育,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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