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8时44分,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发生一起农业机械事故,经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1.66万元。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事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排查偏远散区域农机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将事故率降到最低,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伽师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委常委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卧里托格拉克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8个行业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7·2”一般农业机械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主体基本情况
丁某,男,58岁,户籍地址:新疆沙湾市商户地乡;现住址: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
(二)涉事车辆登记情况
涉事拖拉机为常发牌轮式拖拉机,车牌号为新42-*****,产品型号为常发400,准乘人数为1人,生产企业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为丁某。拖拉机和农用挂车总长8.2米,宽度2.58米,超宽0.08米,年检有效期至2027年4月2日。该拖拉机仅服务自家耕地,不对外承接农事作业。
(三)合同、劳动关系情况
阿某为丁某聘用人员,涉事拖拉机驾驶人,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拖拉机。阿某2026年4月1日与丁某签订用工协议,协议期限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
(四)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丁某,男,58岁,群众,户籍地:新疆沙湾市商户地乡,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种植户,在该起事故中未受伤害。
2.阿某,男,42岁,群众,户籍地:新疆叶城县乌吉热克乡,丁某聘用人员,涉事拖拉机驾驶人,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拖拉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2026年,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扎实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累计开展村级安全宣传排查68场次;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52次,问题隐患全部建立台账、闭环整改,切实筑牢村级安全治理基础。
2.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2026年,卧里托格拉克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警示教育5场次,村级常态化开展安全宣传排查512场次。全年累计开展隐患排查46次,问题隐患全部完成闭环整改,夯实辖区安全基础。
3.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县农业农村局抓实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常态化部署调度,坚持月度例会,紧盯重点时段开展专项部署、隐患整治。二是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培训、普法宣传33场次。三是严格农机证照、审验、报废等源头监管,规范农机及操作人员管理。四是强化执法检查,全年检查122次,抽查场所259家次、农机745台,查处违法案件32起,有效规范行业秩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天气情况:经调取伽师县气象局2026年7月2日的气象预报,伽师各地浮尘,当日无雷电,无强对流天气;7月2日00:00-23:59期间最高气温37.9℃,最低气温29.4℃,平均气温32.9℃。平均风速8.6m/s,最大风速10.9m/s,风向为偏东风。最小相对湿度12%,平均相对湿度21%。稳定的天气条件未对事故现场作业及人员行动造成不利影响,排除天气因素与事故发生的关联。
2.周边危险源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田间道路。以事故现场为中心,由西向东为田间道路,北侧为排碱渠,南侧为丁某棉田,事故未对周边环境及人员造成次生风险。
3.通讯情况: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信号覆盖区,无信号盲区或通讯中断情况;各部门间信息传递(电话)均正常,通讯条件满足应急响应需求,未因通讯问题延误救援处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2日8时44分,阿某驾驶农用拖拉机(空载),因操作不当,在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田间道路侧翻至排碱渠,导致阿某被拖拉机机身挤压受伤。事故发生后,阿某的妻子立即给丁某打电话,丁某在赶往现场途中即电话通知事发地附近亲属张某先行赶赴现场,同时,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请求救援。
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报案后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地委、行署上报事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7·2”一般农机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进行调查。
(二)救援及善后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现场群众张某于8时45分向120急救中心求助,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卫生院救护车于9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随车医生开展抢救。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西克尔库勒镇卫生院于8时45分接到来电诉有人被拖拉机压伤需要急救,西克尔库勒镇卫生院于8时47分安排医生、护士,于8时50分前往现场,救护车于9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120随车医生对阿某开展抢救。
事故发生后,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伽师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与丁某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详细说明事故救援和人员救治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引导家属理性对待事故。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确保家属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同步向县农机中心报备案情。县农业农村局向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简要通知了事故发生情况,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序。
三、人员信息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阿某,男,42岁,户籍地址:新疆叶城县乌吉热克乡。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1.66万元。
四、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田间道路,以事故现场为中心,由西向东为田间道路,北侧为排碱渠,南侧为丁某棉田。
(二)检验鉴定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验:
1.死者阿某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排除刑事案件;
2.死者阿某符合生前外力挤压胸腹部,造成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阿某系普通自然人,丁某聘用人员,从事棉花田间管护作业;无证驾驶,在行驶过程中操作处置不当,突发情况应对处置能力不足,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丁某用工管理存在严重疏漏:阿某于2026年4月1日与丁某签订用工协议,负责棉花田间管理作业。丁某未核实阿某拖拉机驾驶资质,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讲,日常未妥善保管拖拉机钥匙,长期将钥匙留置在拖拉机上,为无证人员擅自启动、操作农机提供了便利条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因素。
同时,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行业监管职责、乡村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存在短板,针对偏远片区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常态化农机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工作覆盖不全、管控不严。
(三)事故性质
综合事故现场勘查、人员询问及事故成因分析,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7·2”一般农业机械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发生主体的主要问题
1.丁某作为土地承包责任人,未依法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员与农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一是未核实阿某是否持有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允许其使用拖拉机;二是未组织聘用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培训;三是日常未妥善保管拖拉机钥匙,长期将钥匙留置在拖拉机上,为无证人员擅自启动、操作农机提供了便利条件。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2.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人民政府。一是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农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存在短板;二是对偏远散区域农机安全常态化巡查、隐患排查覆盖面不足;三是外来务工人员相关农机安全管控不够严格,属地管理责任未压实到位。
3.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村民委员会。一是村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履职不到位,常态化监管责任落实不严;二是村内偏远散区域农机安全日常巡查存在覆盖盲区,隐患排查不够彻底;三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农机安全管控力度不足,风险管控不够严格。
4.伽师县农业农村局。一是农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力,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二是对辖区偏远散区域、外来务工人员农机作业常态化巡查和隐患排查覆盖面不足;三是农机行业安全监管存在漏洞,行业监管责任未压实到位。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阿某,男,42岁,群众,丁某聘用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拖拉机,且自身缺乏拖拉机基本操作安全技能,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行政处罚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丁某,男,58岁,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土地承包人。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事故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情况,一是丁某因对涉事农机管理不善,在未核对阿某是否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前提下允许阿某操作拖拉机;二是未组织聘用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培训;三是此次事故中负管理责任。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丁某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力,对偏远散区域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常态化农机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工作覆盖不全、管控不严,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伽师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报送伽师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尤库日阔什库勒村村民委员会。村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履职不到位,对村内偏远散区域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农机安全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工作存在覆盖盲区、排查不彻底、管控不严格等问题,未严格落实村级安全生产常态化监管职责,负有直接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卧里托格拉克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报送卧里托格拉克镇人民政府备案。
3.伽师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行业主管监管职责履行不力,日常农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针对辖区偏远散区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机作业的常态化巡查、隐患排查覆盖面不足,行业安全监管存在漏洞,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向伽师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报送伽师县安全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宣传教育不到位。各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存在明显短板,覆盖不全面、落地不扎实,未能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一方面,属地乡镇、村农机安全宣传工作存在短板,宣传覆盖面不足,辖区内部分从业人员未能掌握农机作业安全规范及风险隐患知识。另一方面,县农业农村局行业宣教工作存在盲区,对偏远零散作业区域、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的安全宣教覆盖不足。同时,责任人未履行岗前安全教育责任,作业操作人员未接受专门的农机安全作业培训,安全认知匮乏、风险防范意识差,驾驶拖拉机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为事故发生埋下主观隐患。
(二)排查整治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够深入,日常风险管控存在漏洞,各类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彻底清零。属地乡、村两级对辖区内农户农机作业活动监管排查力度不足,未常态化开展农机设备、作业场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日常巡查覆盖范围存有短板,针对偏远零散作业地块、外来务工人员农机操作环节的监管排查较为薄弱,隐患排查覆盖面有限、排查精准程度有待提升。
(三)责任落实不到位。此次事故反映出安全生产各环节监管衔接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层级安全责任落实仍有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经营主体安全管理不到位。涉事责任人对作业人员资质、农机设备使用把关不严,安全提醒、风险防控工作不足。二是属地安全管控不到位。乡、村两级落实农机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不够扎实,常态化巡查管控不足,未能全面排查处置辖区农机作业潜在安全隐患。三是行业监管工作不到位。县农业农村局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覆盖范围有待提升,对偏远散区域、外来务工人员的监管存在疏漏,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够充分。
九、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主动权牢牢抓在手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举一反三,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偏远散区域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各类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三)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全面强化农业机械操作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过程管理,对所有涉及农机维护、检修的岗位人员进行全面资质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农机作业人员台账,确保100%有效持证上岗。要健全制度、压实责任链,加强对农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分层分类培训考核,杜绝事故发生。
(四)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管执法力度。统筹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紧盯重大安全风险、突出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常态化开展安全普法宣传,从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问题;针对偏远零散区域实施精准化、高标准监管执法,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同步强化监管队伍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常态化学习,持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履职能力;深化监管执法成果转化运用,定期通报执法检查进展、重大隐患整治及典型违法案例,深度梳理剖析各类突出、共性安全问题,完善隐患问题督办闭环整改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监管综合效能,从源头根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厘清属地监管权责边界,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细化属地安全监管任务清单,将安全排查、隐患整治、宣传劝导、应急处置等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常态化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小微场所、偏远散区域全覆盖巡查管控。主动对接行业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协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上报辖区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事故相关信息,杜绝责任悬空、监管缺位现象,切实筑牢属地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大对行业监管领域的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严格检查监督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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