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事项
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提供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对主动改正且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进行减轻处罚,不予罚款;对及时改正且对服务对象造成较轻损害的养老机构,进行从轻处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及时改正且对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养老机构,进行一般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且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养老机构,进行从重处罚,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细则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凡被责令整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半年内完成整改,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或限期不改的养老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顿不到位的养老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监督渠道
单位:伽师县民政局
地址:伽师县北京路8号
联系电话:0998-672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