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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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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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1-28 18: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伽师县户籍或者参加伽师县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政策:

1.特困人员(含孤儿)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给予救助,在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报销上不封顶。此类人员实行“一单式”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一单式”结算及在疆外就医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救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此类人员实行“一单式”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一单式”结算及在疆外就医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救助。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245元的(2022年喀什地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初次救助起付线4000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二次医疗救助政策:

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60%。按事后救助流程办理,由个人申请、乡村审核后予以救助。

三、其他事项说明

参保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不能超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