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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17:5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3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