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频次上限
来源: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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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2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3 |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4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