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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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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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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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6-03-23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期

202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伽师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距森林、草原边缘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焚烧垃圾、树枝、作物秸秆、动物粪便及其他可燃物;

(二)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等;

(三)严禁放火烧荒或在野外使用明火;

(四)严禁吸烟、乱扔烟蒂、随意倾倒炉灶灰烬;

(五)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六)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或开展动火作业;

(七)严禁开展电焊、烤肉、野炊、篝火、烤火取暖、玩火等行为;

(八)林区、湿地、公园等管理单位,应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并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九)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人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防灭火装备,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二)各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三)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管理部门(单位)的登记检查,同时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经营、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员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在森林草原或距离森林草原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或施工作业的,须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八)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应急等相关部门报告;

(十)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微信、短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使森林草原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违法处罚

违反上述命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998—6731110

县消防救援局:0998—5711119

县林业和草原局:16669588078、17799555752

全国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伽师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