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林草规〔2026〕2号
第一条 总 则
(一)制定目标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结合伽师县林区、草原及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伽师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距森林、草原边缘150米范围内,含违规随地露天用火、野外祭祀用火、焚烧秸秆、烧荒等全类型违规用火。
(三)主管单位
伽师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受理、核查、兑现奖励,乡镇相关部门配合现场核查。
第二条 可奖励举报的违规用火事项(7项)
1、在林区草原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野炊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未经批准自行开展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修剪果枝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3、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经营主体和施工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行为的;
6、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7、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第三条 不予奖励情形(11项)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2、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核实的;
3、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掌握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
4、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5、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6、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7、其他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8、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9、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10、重复举报的;
11、国家工作人员、公益林管护员、生态护林护草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0998-5720032
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0998-5711119
(二)现场举报
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网络举报
现场拍摄位置+违规用火视频/照片+举报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434270455@qq.com(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条 分级奖励标准
经核查后,存在上述违规用火事项,进行奖励如下:
(一)一般违规用火
林区、草原范围内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吸烟):提供地点+现场图片/视频证据,奖励30元/起。
(二)重大违规用火
造成重大事件涉及刑事立案的,提供有效线索信息的;按案件等级一次性奖励:一般森林草原火灾1000元、较大森林草原火灾2000元、重大森林草原火灾3000元、特大森林草原火灾4000元。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三)重奖情形
举报人现场制止明火、成功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情隐患,根据隐患等级单独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经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补充规则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一案多项违规,按最高一档奖励,不重复累加;联名举报的奖金由全体举报人平均分配。
第六条 受理、核查、奖金发放流程
(一)登记受理:接到举报24小时内,登记核准人员、地点、违法线索等信息;
(二)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属地乡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取证;
(三)审批公示:核查属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四)奖金兑付:审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奖金。举报人自接收到奖金领取通知后,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取奖金,逾期无效;若举报人因生病住院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到场领取奖金,应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保密与权益保护
1、受理单位应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卷宗单独存档,严禁向被举报人泄露;
2、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线索查实后,若无法联系到举报人,奖金留存、逾期作废。
第八章 附 则
1、举报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2、本办法由伽师县应急管理局、伽师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起草并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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