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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6/1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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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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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办法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6-06-15 18: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方位提升烟草零售许可事项办理的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伽师县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依法伽师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发放工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市场单元”(如网格单元或区域单元)、“容量”、“限制性条款”等定义沿用《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伽师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的排队轮候管理。

第五条  排队轮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因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如网格单元或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上限,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可以申请轮候,开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轮候规则

第六条  排队轮候遵循“先申请、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申请人的轮候顺序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显示的申请日期为准,具体时间明确到时分秒。轮候期间,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多次提出轮候申请的,以第一次轮候顺序为准。

轮候期间,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等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申请人不得调换、转让轮候顺序。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条件属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者属于“限制性条款”的不纳入轮候管理。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辖区内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现有数量、可办数量、排队数量等情况,并通过轮候管理平台(新烟政务通)进行公示。

第九条  轮候申请资料与实际申请资料应当保持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十条  当零售点数量符合规划数量时,由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依次依法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则本次排队轮候失效,由发证机关进行清理,下一位次序递补申请:

(一)主动放弃排队轮候权利的;

(二)排队轮候到号后,逾期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新办申请或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的(应保留录音录像等记录,确保程序合法)。

(三)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的除外);

(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因轮候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资格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排队轮候名额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时,告知申请人可参加轮候,申请人愿意参加轮候的,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指导其签署签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轮候申请承诺书》(附件1),一式两份,分别交由申请人和发证机关保管。排队轮候失效的,工作人员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申请承诺书》(附件1)写明失效原因、时间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当市场单元容量内有办证额度数时,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告知排队到号的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排队轮候位次按照原顺序依次递进。

第十四条  申请人轮候顺序发生变动时,发证机关应在新烟政务通小程序进行更新查询,并向排队人员告知查询渠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或收取相关费用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失职渎职的;

(三)泄露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本办法所指“日”为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伽师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2026年9月1日实施的《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步实施。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如遇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将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轮候申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