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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9日 17:22 点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伽师县财政局文

伽财2018108

伽师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根据《喀什地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喀扶贫领[2018]12号)文件要求,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具体包括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县财力资金、援疆资金和债券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伽师县域内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村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管主体主要责任单位为资金使用单位、次要监管责任单位为审计局、财政局、纪检委、监察委等有资金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资金用途,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脱贫攻坚规划,下达本年项目计划,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部门预算执行中,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经认可确为净结余资金的,报县财政局审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予以收回或作为下年度资金继续使用。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应当做到方向准确、注重实效,总体安排、各负其责,全面展开、公开管理。

第十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设定。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每月 5 日通报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预算下达、执行及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财政局要按季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资金检查方式主要分两种:一是安排重点项目检查,由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负责具体检查业务;二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依法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和由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关于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县纪检机关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申报、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等情形;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和严格执行,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四)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着“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资金。对实际绩效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行为问责:

(一)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二)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

(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扶贫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扶贫资金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财政扶贫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拨付财政扶贫资金规定;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及管护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

(五)截留、挪用财政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项目建设资金,虚报资金支出进度,虚列投资完成额;

(六)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扶贫资金;

(七)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财政扶贫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及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八)监督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无绩效、效益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九)对审计、财政监督、行政监察等部门发现的有关问题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

(十)工作消极、管理松散造成财政扶贫资金损失,及其他造成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审计局、纪检委、监察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财政扶贫资金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截留的专项资金;

(二)暂停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扣回或追回被虚报项目和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的专项资金;

(四)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出现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伽师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8年6月19日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伽师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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