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县域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县域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擅自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防火责任
1.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2.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县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3.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防火安全管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5.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6.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7.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违规处罚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火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报告,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