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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令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8日 18:03 点击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县域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2022628日至2022731日。

二、禁火区域

县域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擅自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防火责任

1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2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3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防火安全管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5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6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7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违规处罚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火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报告,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公安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七、加大宣传

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