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为提高伽师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保证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并在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考核和验收时有据可依,现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一、项目监督管理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伽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计划安排和项目进度,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按要求完工后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承办企业上报的工作总结及项目进度等相关材料作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为确保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伽师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需要,牵头联系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不走过场、避免盲区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遮不掩、明确指出,限时整改、跟踪督导,日常监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主要依据。承办企业必须针对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多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况取消承办资格。
第五条 日常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伽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坚决避免对发现的问题放一马和整改不到位;避免设备闲置、挪用等项目未发挥实效问题;力争通过日常监管,严实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建立项目可持续运营的长效机制,提高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效,确保群众实惠。
二、项目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伽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伽师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即四个建设项目:伽师县快递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升级改造项目、伽师县三级物流配送网点升级改造项目、伽师县乡镇商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伽师县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以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伽师县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检查伽师县德汇好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喀什百果安达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建设进度情况、运营情况等工作。
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并规范资金分配、项目选择;定期盘点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权属,坚决避免项目一定了之、资金一拨了之的失管失查问题。
三、监督检查频次及方式
第七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项目建设进行检查:每月一次。
(二)项目运营成效情况检查:每季度一次。
(三)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方式
可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报告、查看材料、座谈交流、其他可行方式。
四、项目监督检查标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伽师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运营。
第十条 项目运营情况:是否按照《伽师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运营并达到一定运营效果。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伽师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挤用、违规使用、弄虚作假等不合法、不合规情况。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高质量实施伽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职责分工
1.县商工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地审核、项目信息公示公开、监督管理、项目初步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抓好问题整改。监督和督促项目承担主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2.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承担主体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制定本县县域商业建设预算分配、绩效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保障对项目申报、初步验收等所需本级工作经费。
3.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参与制定本县县域商业建设预算、绩效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
由县商工局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支持方向,牵头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建立本县储备项目清单。储备项目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七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其他预期性指标项目建设,分年度建立县域商业建设储备项目库(2022—2025年)。储备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伽师县是2022年示范县,支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建成的项目,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申报支持项目原则上要求已完成前期工作,新建项目在申报当年可开工,次年可完工,申报时已完成建设的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项目承担主体条件
项目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且不得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奖补。项目承担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应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
四、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申请、示范县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一)各项目承担主体需按照自治区项目管理文件要求提交有关验收材料到县商工局。
(二)县商工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机构,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重点审核项目承担主体资质、建设内容、财务状况、项目进度、财务票据等。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合格后,网上公示期不低于7天,汇总填写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
五、项目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二)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三)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项目从储备项目库移除。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方案及储备项目库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不作调整。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由项目承担主体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县商工局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商务局。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四)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无法按要求竣工的;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伽师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扶持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重点,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专项用于相关企业开展的符合资金拨付方向的项目建设。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联合下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方向)。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一)项目对象。被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确定纳入补助公布清单的伽师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包括调整后备案项目),范围涵盖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和其他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含乡镇商贸综合体、供应链下沉镇乡村项目、农产品市场新建改造提升项目、农产品供应链和冷链物流等项目)等方向的单位(企业)。
(二)分配比例。对列入2023年伽师县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按以下比例予以补助: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为不高于40%;其他商业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包含乡镇商贸综合体、供应链下沉镇乡村项目、农产品市场新建改造提升项目、农产品供应链和冷链物流等项目),补助比例为不高于40%;项目中涉及数字化建设的部分,或者数字化建设项目,最高比例不超过30%。单家企业所补助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有建设项目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
(三)申请审核。相关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和具体申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材料,所有材料须一式三份报并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可联合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四)资金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专项资金。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申请企业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部收回补助、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