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政办规〔2024〕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和《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地区安排部署,对截至2024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审议,决定对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1份政策文件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的目录
2024年10月29日
附 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的目录
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1.关于印发《伽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伽政办规〔2022〕3号)
2.关于印发《伽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伽政办规〔2022〕4号)
二、废止的政策文件(1件)
1.关于印发《伽师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伽政办规〔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