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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01107/2026-00155 公开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公开日期 2026年2月28日 文号 伽政办规〔2026〕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伽师县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伽师县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8日 17:10 点击数:

伽政办规〔20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确保各类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在农业灌溉方面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伽师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引水枢纽)、各级渠道、排渠等各类渠道及其配套设施、永久性防洪堤、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供(排)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节水灌溉等工程,水利信息化和水文计量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水平。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开”的思路,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护和分级管护相结合、农民用水协会和群众管护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主体、职责与内容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完成竣工验收的水库、水闸(引水枢纽)、干支引水渠道和排渠及其配套设施、永久性防洪堤、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水利信息化和水文计量等附属设施的运行管护主体为县水管总站;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护主体为县农村供水总站;城镇供排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护主体为城镇供排水部门。

第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产权移交给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协会的斗渠及其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是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协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高效节水水利工程,经依法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造册存档、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并落实运行管护责任主体。

第九条  自主投资建设和部分财政补助的水利工程,使用受益者为运行管护主体;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条  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年度水利工程管护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管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考核制度,明确水利工程的使用和收益方的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县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固定标志;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渠段、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擅自建房、开渠、采石、采砂、取土、进行种植、养殖活动等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对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等行为,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乡镇职能部门具体职责:监督指导本乡镇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督促水协会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责任的落实;建立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现状和维护台账;对辖区内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乡镇农民用水协会作为末级渠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护主体:制定辖区内末级渠系工程的年度管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作;制定本级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筹措落实、监督检查、执行到位;建立辖区内末级渠系管护台账,加强对末级渠系运行情况的巡检和造册登记;对发现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等事项。

第十三条  村委会具体职责为:有义务保护辖区内渠道、机电机井、计量设施等水利设施,及时清理渠道各类杂物、垃圾和淤积,确保渠道及其管理范围内干净整洁;将水利工程管护方面的内容列入到村规民约中,加强宣传,提高村民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爱护意识;制止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乡镇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经营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对管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护、维修保养;制定具体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按规定填报工程运行状况、巡查检查、维修保养、财务收支记录,建立工程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护标准:水库堤坝及其配套设施无安全隐患,引水排水渠过水断面较为完整、无坍坡、无淤积、引水和排水畅通、无安全隐患;节制闸和分水闸及其闸门、启闭机架、启闭机及其杆子等设施完整,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生产桥、工作桥、渡槽和涵洞等设施完整无安全隐患;机电井及其输电线路、配电柜、变压器、断路器、计量设施等能够正常运行并无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划定标准为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国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从水费中支出。水利部门每年要利用水费不低于5%的部分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已向农民用水协会移交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从末级渠系维护费中支出,末级渠系维护费的60%应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户自用为主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收益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解决;有必要时由乡镇级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级考核制度。按照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开展年度考核评比,由县水管总站对各水管站所履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农民用水协会对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履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田间高效节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阻挠、殴打水利工程管护人员,蓄意制造水利纠纷,强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抗拒执行抗旱排涝命令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水利工程管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伽师县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伽政办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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