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401107/2026-00081 公开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6年05月08日 文号 国函〔2026〕38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17:34 点击数: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