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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17日 17:22 点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伽师县财政局文

伽财201896

关于印发《伽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伽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将文件转发至乡镇、村驻村工作队和扶贫第一书记,以便学习理解、统一思想、贯彻落实。

伽师县财政局      

2018 年 5月 28 日   

伽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39号)、《喀什地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喀扶贫领〔2018〕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主体,将中央、自治区、各地财政安排及对口援疆省市援助资金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各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新增政府债券中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等。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四条 将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资金整合使用权完全下放到县,形成“多个渠道饮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资金整合机制,激发内生动力,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通过土地清理安置脱贫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就业脱贫带动一批、护边员脱贫带动一批、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兜底脱贫一批,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五条 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整合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资金统筹整合后,要严格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任务,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结合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提出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安排使用好扶贫资金。

第六条 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自治区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当“十三五”规划与脱贫规划不一致时,以脱贫规划为准。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使用的唯一决策者,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统一汇总后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部门,根据深度贫困脱贫攻坚三年实施方案、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资金投向和资金整合方案研究讨论确定涉农资金项目计划。同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作用,努力推动整合工作。建立简报制度,积极向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

第八条  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会议纪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精准规范使用。

第九条 对于改变用途的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用途进行 预算科目调整,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按实际用途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各部门责任分工。财政局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发改委、扶贫办负责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指导帮助制定全县精准扶贫工作计划和方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统筹方案,落实统筹资金任务,建设项目的编制设计以及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产销对接等工作。审计局对脱贫攻坚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 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库报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扶贫部门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 严格执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项目受益贫困群众、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政府负责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十 考评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结果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县,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通报表扬,对达不到要求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2.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3.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的;

3.县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材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7.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扶贫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扶贫项目调整方案;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5.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虚列支出、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

5.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7.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第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伽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文件: